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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公开例外与现有技术抗辩:药物成分和剂量必须准确解释

韩国大法院2023Hu11562号判决限制以获公开例外保护的资料主张自由实施技术,但因化合物及剂量解释错误而发回重审。

说明药物专利公开例外及成分、剂量解释的封面图

抗辩不成立,仍可能需要发回重审

韩国大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审理2023Hu11562号降压药物组合物案件,审查专利法院2023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2Heo4826号判决。该案属于确认特定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程序,并非最终判令支付侵权赔偿的诉讼。

大法院同意原审驳回自由实施技术抗辩的判断,却认为权利要求解释存在错误,因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抗辩未获支持,不等于原审关于保护范围的全部分析均正确,两条判断路径必须分开理解。

获得公开例外保护的内容不能换一种方式再作抗辩

本案适用韩国旧《专利法》第30条第1款关于公开例外的规定。先行发明1在专利授权时已经获得该例外的保护。所谓自由实施技术抗辩,是指特定技术方案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已公开技术轻易实施,因而无需与专利发明直接比较即可主张其不属保护范围。

法院认为,已获该例外保护的同一公开内容,不能单独或与其他资料结合,用作上述抗辩的根据,否则将从另一途径架空例外制度。这不意味着排除一切基于独立现有技术的抗辩;只是本案其余资料未能独立证明该抗辩成立。这里阐述的是韩国制度和本案判旨。

解释从权利要求文字出发

权利要求应依据其文字作客观理解,并结合说明书及技术背景确定含义。说明书可以帮助理解技术术语,但不能成为擅自扩大或缩小权利要求内容的依据。

这一规则在药物剂量上尤为重要:盐、水合物和活性母体并非可以直接互换的计量对象。必须先确定数值指向哪一种化学形态的质量,再将特定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逐项比较。

30毫克和5毫克分别修饰什么物质

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30毫克非马沙坦钾盐或30毫克其水合物,以及5毫克苯磺酸氨氯地平。30毫克水合物,不等于含有30毫克钾盐的水合物用量;5毫克苯磺酸氨氯地平,也不等于按游离碱计算的5毫克氨氯地平。

说明书分别记载了非马沙坦钾盐、水合物、三水合物,以及氨氯地平和其苯磺酸盐。试验例及制备例以非马沙坦钾盐三水合物和苯磺酸氨氯地平为相关计量基础。这些内容支持按照权利要求所指的化学形态理解,而非直接换算成活性母体含量。

错误的计量基础影响等同判断

原审把前一剂量理解为30毫克钾盐或含有该质量钾盐的水合物,把后一剂量理解为5毫克氨氯地平,继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等同比较。大法院认为,该解释与权利要求文字及说明书不符。

错误涉及权利要求1,并影响从属于该项或除医药用途外具有相同相关构成的权利要求4、12至14。因此需要重新审查。发回重审并未最终认定特定方案不落入保护范围,也未最终确定侵权;其含义是应以正确解释的技术特征重新开展比较。

分别审查公开历史与剂量表达

提出自由实施技术抗辩前,应结合审查档案查明哪一项公开实际获得例外保护,并将其与独立现有技术区分。仅排列文献的公开日期,无法确定每项资料是否可用于该项主张。

对于药物权利要求,还应核对权利要求、说明书和实施例中化学形态与计量基础的一致性,再按要素比较目标组合物。没有充分的解释依据,不应把盐或水合物的质量直接改读为活性母体质量。本案说明,即使一项抗辩被驳回,准确解释权利要求仍是不可省略的步骤。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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