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体比较之前的程序门槛
韩国大法院2025年9月11日的2024Hu10436判决,涉及专利权人请求确认特定技术落入其保护范围的积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请求于2022年4月29日提出,比对依据为2019年更正后的权利要求1,而非笼统的整项专利。
专利审判院于2023年5月9日以方案不够明确且与实际实施不一致为由不予受理。专利法院在2024年4月4日的2023Heo11944案中撤销该决定。大法院认可部分技术判断,但因另一个受理条件尚未充分审理,撤销原判并发回。
明确待确认方案及真实实施结构
装置包括模板、作业平台、安全导轨、围檩及连接件。围檩相对导轨上升时,与建筑外墙的距离增大;连接件上端与围檩之间不发生相对转动,下端则与导轨上的支撑件形成滑动连接。
技术说明无需穷尽产品所有细节,但应明确与权利要求对应的构成,足以判断差异。SR支撑件、SR连接件等名称不同,不改变基本结构和连接关系;图2、图3与相对方产品目录实质一致。因此,待确认方案与实际实施技术的一致性判断得到维持。反之,针对对方并未实施的技术请求确认,会欠缺确认利益。
后注册专利带来的独立审查问题
先注册专利权人通常不能通过积极范围确认程序,实质否定另一后注册专利的效力;该问题原则上应通过无效程序解决。但若两项发明构成韩国《专利法》第98条规定的利用关系,可以在不否定后注册权利有效性的前提下确认范围,则存在例外。
相对方主张其实施方案就是后注册发明,请求人则主张该方案利用了更正后的权利要求1。证明方案明确且正在实施,并不等于解决这一争议。法院还需查明所列方案是否为后注册专利的具体实施形态,以及所要求的利用关系是否成立。
发回审理的意义与证据准备
确认利益属于法院应依职权审查的受理条件。法院不必自行寻找全部事实和证据,但既有材料显示疑问时,应适当释明,促使双方补充主张与证明并加以审理。大法院因原审未完成这一步而发回,并未最终认定利用关系或侵权成立。
申请审判前,应分别整理有效的更正权利要求、待确认方案说明、实际产品图纸和后注册专利。论证应落到具体实施形态及利用关系,不能只依赖名称近似或双方各有专利。不同问题的区分,直接影响救济程序的选择。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