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栏杆管材的保护范围争议
韩国专利法院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2025Heo10295判决,涉及安装于栏杆立柱之间、能够转动的管材。第1223697号外观设计于2022年11月11日申请,2023年7月7日注册。
权利人主张另一企业的管材落入其保护范围。审判院于2025年2月20日在2023Dang3587案中支持该主张,认为注册设计较为新颖,近似范围应较宽。对方提起撤销诉讼;法院认为二者整体美感不同,撤销了审判决定。
具体比较的形态
两种产品均为具有重复凸起和凹陷的长管。注册设计端面有6个凸起;被比对设计有8个,内部还有围绕中央空腔向内延伸的4根固定杆。注册设计的连接轮廓为两级折角,对方则为单一深凹、平滑曲线。
凸起尖端、孔洞及正视图线条排列也有不同。法院并非简单统计差异数量,而是判断这些差异共同造成的整体美感。

已知形态的权重较低
法院在在先设计中发现长条多边形主体、凸起、凹陷、近似三角形突出部及正视图横向线条。例如,既有栏杆立柱已经结合尖锐凸起和向内凹入的表面。
这些共同特征仍属于整体比较的一部分,但界定注册设计保护范围时,其权重应降低。包括所主张的凸起高度与基础圆半径关系在内的调整,在本案中并不足以构成前所未有的开创性设计。

端面和内部结构改变整体印象
4根固定杆以较粗的直线和表面延伸至中空管内,容易吸引注意,而注册设计没有该结构。注册设计的6个凸起与阶梯过渡较为平缓,对方8个间距更密的凸起及深曲线则形成反复内外起伏的节奏。
法院还比较了正面线条:注册设计呈现窄、宽间距交替,对方较为简洁。非近似结论来自这些特征的综合效果,并非仅由凸起数量决定。
交易及安装时的可见性
权利人称产品使用时端面会被立柱遮挡。法院认为,除使用状态外,还须考虑交易时的外观;产品出售及安装连接时,端面仍可见。
因此,不能仅因组装后部分隐藏,就否定某一特征作为重要视觉部分的意义。安装前照片、多方向视图及安装过程证据,均有助于说明观察者会注意什么。
功能相关不等于视觉上无关紧要
权利人还称内部杆件只是固定用途的功能结构。法院区分了具有功能关联的形态与实现该功能必不可少的特定形态。没有证明4根固定杆及连接内表面必须采用该形状,其视觉效果仍应考虑。
法院最终认为被比对设计不在注册设计保护范围内,撤销了相反的审判决定;并未宣告注册设计无效。关于无效及依据在先资料容易实施的设计等其他主张,无须进一步判断。
如何准备外观比较
合理分析应同时考虑整体外观、已知特征的重要性及具体差异的视觉效果,并以可替代形状检验所谓功能必然性。改变凸起数量或增加内部结构,并不当然规避外观设计权;本案取决于端面、内部、正面线条及在先设计的共同作用。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含义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