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及程序经过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驳回了申请人对拒绝注册决定的挑战。争议为读作TikTok的韩文商标,指定第30类巧克力、饼干、蛋糕、面包及咖啡等商品,申请日为2020年7月16日。在先TikTok标志用于社交应用、用户视频服务、广告及网络销售中介等。
最初基于韩国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3项的驳回于2023年被专利审判院撤销。公告及异议之后,又根据同款第11项作出驳回。审判院于2025年3月25日在2024Won2030案中维持该决定,法院在2025Heo10379案中作出相同结论。两阶段程序与所适用的事由应予区分。


核心是知名度与显著性淡化
双方对标志近似并无争议,二者均读作TikTok。核心问题是:申请日时在先标志是否已为韩国消费者所熟知,以及申请是否有损其显著性。
第34条第1款第11项后半部分,即使不存在来源混淆,也可以保护驰名商标与其来源之间的独特联系。淡化判断不以商品分类相同为前提,也不当然要求商品之间存在经济关联。
以2020年7月申请日为基准的证据
法院考虑了2020年7月约300万韩国用户、应用及编辑功能的易用性,以及2018年在韩国Google Play相关类别的领先地位。音乐挑战、歌手新曲、普通用户参与及跨平台传播,使认知超出活跃用户范围。表示TikTok创作者的用语被词典收录,也属相关情形。
国际知名度在连接韩国与海外艺人和粉丝的服务背景下具有支持作用,但不能自动等同于韩国国内知名度。他人的既有使用与注册也不足以推翻结论:其中许多早于TikTok在韩国广泛知名,且缺乏有关其他产品知名度的充分证据。
应用与糖果为何可能产生联系
相同读音及较强显著性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平台。平台存在糖果测评、体验及销售视频,申请人也通过网络视频推广产品。法院结合受众交集及其他情形,考虑了申请人意图建立关联的可能。
申请人称名称源于爆裂口感,但该解释并不能说明必须采用这一特定表达。2020年12月TikTok果冻上市后的博客反应,也显示消费者联想到应用。此类销售及反应是关联证据,不应与申请指定商品清单混淆。

后续销售不能解决申请日的问题
产品据称三个月内销售125万件,进入便利店、超市及网络渠道,并获得大量视频曝光。法院认可这些事实,但指出它们均发生在申请日之后。
申请人产品后来的知名度,或糖果与应用领域不同,均不足以排除在先标志积极形象、广告价值及吸引力被分散或淡化的风险。因此,第34条第1款第11项的驳回理由成立。
品牌检索与证据准备
仅检索同行业的注册商标,可能遗漏重要风险。还应考察其他领域驰名商标、目标受众及实际推广渠道,并了解消费者会如何联想。历史注册必须结合各自时期的市场和知名度判断。
应记录名称形成过程并保留申请前证据。独立命名理由有参考价值,却不能代替消费者认知证据。驰名商标权利人则宜保存用户规模、报道、文化传播及实际反应。本案并非禁止所有熟悉词语在任何领域使用,而是依据韩国具体案件中的综合事实作出判断。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含义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