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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无效案件:比较近似之前,先证明公开时间

韩国专利法院的一起案件说明,现有设计的公开证据及书证提交程序为何不能被忽略。

外观设计无效争议中的在先公开证据

案件经过与裁判结果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8日在2025Heo10596案中,驳回了针对注册外观设计第0664160号相关审决的撤销请求。该设计于2012年6月4日申请、同年10月12日注册;专利审判院此前于2025年9月19日在2025Dang1205程序中驳回了无效请求。

首先要证明在先设计已经公开

原告援引E公司的自助终端设计,主张注册设计与其近似且容易创作。按照本案适用的韩国旧《外观设计保护法》第5条第1、2款,首先必须证明在先设计在申请日前已经公知、公然实施、刊载于出版物,或通过电信方式公开。法院认为缺乏证明这一前提的证据,因此未进一步比较具体设计。

这一结论针对的是所主张公开事实的证明不足,并非全面肯定注册设计的独创性,也不是认定任何在先设计都不存在。文中“自助终端”指原告援引的在先设计。

陈述事实不等于完成举证

原告于2026年4月15日收到通知,却未出席6月10日的首次庭审。起诉状和准备书状被视为已经陈述,但其中附列的甲第1至6号证据并未因此自动被视为提出了书证申请。该案记录中,所主张的公开事实仍未获得证明。

诉讼文书中的事实主张与依法提出相关书证是不同环节。不能据此概括为缺席必然败诉,或者起诉状的附件一概没有证明作用。

将公开时间、渠道和设计内容连成证据链

提出无效请求前,应明确在先设计的具体内容、公众接触该设计的渠道,以及早于申请日的可靠时间依据。产品目录、网页记录和销售资料可以发挥作用,但仍须说明来源及其与涉案设计的对应关系。

法律论证应与证据提交安排同步准备。若未证明在先公开,细致的外观对比也无法弥补这一缺口。IPLEX可协助评估韩国外观设计争议所需的证据和程序。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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