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标识与被争议的使用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9月15日在2026Heo10002案中维持第113134号Gompyo Guksu商标撤销。该标识由四足熊图形及文字组成,指定第30类面条、吐司等食品。权利人自2021年2月28日起许可Daehan Flour Mills使用三件商标,合同于2023年2月27日到期。自2022年底与其他企业签订的许可或OEM合同构成明示或默示的非独占许可,这些企业在比萨、卷饼、吐司、薄饼及饺子上使用七种标识。Daehan于2025年11月27日获得撤销决定。

区分两层比较
韩国《商标法》第119条第1款第2项涉及被许可使用导致品质误认或来源混淆。法院先比较实际标识与注册商标:虽外观不同,但Gompyo具有较强识别力,读音、含义及食品类别足够近似。随后比较实际使用与Daehan已形成知名度的标识。字体、白绿黄配色、微笑熊的姿态及食品构图仍保留近似创作母题,直线带改成圆形也未消除混淆。销售展示和食品关联性强化了这一结论,既有许可关系不当然使Daehan此前积累的商誉归于许可人。

主观意图与实质监督
该条款并不额外要求被许可人具有不正当竞争目的或故意。权利人如能证明已尽相当注意,仍可能免于撤销。但本案虽有批准条款、警告和修改要求,使用仍在权利人控制或认可下进行,修改后的设计也保留混淆性母题;缺少具体审查残余混淆风险以及收到正式通知后及时有效处置的证据。法院亦否定权利滥用抗辩,但未判断Daehan全部品牌行为是否合法,也未撤销所有Gompyo商标。

检查消费者实际看到的最终形态
分别保存注册标识、批准稿、最终包装和线上广告,综合审查文字、角色、色彩及位置形成的印象,并确认修改真正落实到销售产品。收到投诉后,记录评估、修改或停止使用要求及实际执行。这是由判决引出的实务建议;仅有批准文件,不能证明已有效处理混淆。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