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审决及其司法审查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5年6月5日在2024Heo13916案中,撤销了专利审判院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2022Dang3085审决。注册商标为“Gobaksa Naengmyeon”(高博士冷面),注册号1400456,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2018年11月1日注册,指定第43类韩餐店等服务。2022年11月9日提出的请求以在韩国连续三年以上未使用为由,要求撤销全部指定服务上的注册。

使用事实与视为自认的程序效果
权利人主张约自2017年11月9日至2020年1月5日,以“Pyeongtaek Gobaksa Naengmyeon”(平泽高博士冷面)招牌经营韩餐店,其中部分期间位于请求日前三年内。被告经合法送达且非公告送达,却未提交答辩或其他书面材料,也未出庭,法院据程序规则将相关事实视为自认。但实际使用标志是否保持注册商标同一性,仍由法院另行进行法律判断,不能以自认事实代替。
本案增加地名未改变同一性的理由
韩国《商标法》第119条第1款第3项所称使用,包括不损害交易通念上同一性的变形使用。只要同一性与独立性仍然保持,注册商标并非必须单独出现。本案餐饮语境下,前缀地名“平泽”本身未形成独立显著性,组合后整体也未取得不同于注册商标的独立识别力。字体和颜色较为普通,并无特别引人注意之处。这是结合具体标志的结论,不是对所有地名添加或重新设计的一概许可。

实际服务与本案请求范围
该招牌用于指定服务之一的韩餐店服务,使用时间也处于相关三年窗口内。法院对本案合并提出的多项指定服务撤销请求,适用作为不可分整体的一项请求处理的规则:只要其中一项服务的使用得到证明,整个请求便不能成立,因此撤销了原审决。不能将其泛化为不论请求如何提出、期间如何确定,只要存在任意使用即可保住所有服务。
保留实际标志及使用时间证据
应保存带日期的招牌照片,以及能将商标与实际经营、具体服务联系起来的资料。增加文字或改变字体、展示方式时,应审查注册商标是否仍能作为独立识别标志被认知。案件同时提示及时应诉的重要性:不答辩产生的事实认定效果,与商标同一性的法律评价相互独立,但都可能影响结果。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