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设计与在先瓷砖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在2024Heo71案中驳回请求。第30-2022-27784[M004]号申请于2022年7月11日提出,涉及用于墙面、地面的施釉黏土或陶瓷砖。在先设计为2012年6月20日公告的第648665号注册设计。两者均包含飞鸟图案及环绕的“THE FLIGHT OF BIIKJO”文字纹样。
在先设计只有一个飞鸟图案;申请设计在中央大图案周围放置了12个四分之一大小的图案,删除格栅边框和疑似创作者英文姓名,并修改文字形状。审查员以缺乏新颖性为由驳回申请。专利审判院在2024年7月24日的2023Won1933审决中,以设计相同、近似且容易创作为由维持驳回。
近似与容易创作不能混为一谈
韩国《设计保护法》第33条第1款第3项涉及与在先公开设计的近似性。法院整体观察外观,结合交易和使用状态,比较引人注意的主要部分及整体美感。第33条第2款则考察本领域普通设计者能否根据公知形态等容易地完成设计。美感不同,不当然意味着创作难度达到注册要求。
瓷砖正面图案最能体现本案设计特征。虽然飞鸟图案相同,但周围12个缩小图案的组合使申请设计更复杂、华丽;将瓷砖按网格铺设时,整体印象也有明显差别。布局能够吸引消费者注意,而字体细节、格栅边框及姓名的有无属于较细微的差异。因此,相对于该在先设计,申请设计不属于第3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近似设计。

新的布局仍属容易采用的手法
在创作难度方面,法院作出不同判断。将已有飞鸟图案及文字边框按比例缩小,在同一块瓷砖上重复排列,属于普通设计者容易尝试的手法。中央图案周围配置12个四分之一大小的图案,也未体现特殊的创造贡献。申请前已有其他瓷砖采用中央方形外围排列相同或不同尺寸方形的方式,法院将其作为参考。
删除占比较小的边框和姓名、微调字形,以及保持基本着色构图而仅反转明暗,也都是容易尝试的修改。综合这些变化,申请设计仍落入第33条第2款的容易创作情形。

部分理由不当,拒绝结论仍然成立
法院认为审判院关于相同、近似的理由部分不当,但基于容易创作,不能注册的结论仍属正确,故驳回撤销审决的请求。本案是特定设计申请的驳回复审诉讼,并非对已注册设计作出侵权或无效判断。与该在先设计不近似,也不代表其他全部新颖性及注册条件均已满足。
同时准备两类比较材料
申请或答复拒绝理由时,应说明整体构成和显著部分如何不同;对瓷砖,还应考虑拼接使用时的印象。同时,需要指出哪些特征超出了本领域常见的缩小、重复、删除和组合方式。耗时较长或成品更加华丽,并不足以单独回应容易创作的判断。
本判决没有否定所有重复排列设计的注册可能性。结论针对本案共同图案、具体布局及有限的修改。应结合具体形态、组合方式和领域惯常表达,分别论证外观差异与创作水准。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