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是代理权证明而非技术修改
韩国大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在2021Du63099案中撤销原判,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本案涉及代理权证明文件的补正,并非修改发明的技术内容。代理人于2018年7月18日代表大学方面提交专利申请,未附委托书。专利厅于8月1日发出补正通知,期限为10月1日。
通过另一程序提交的委托书
代理人在期限内申请概括委托登记,并提交了涵盖韩国专利申请全部程序等事项的委托书。文件记载的签署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登记编号于8月7日获配。签署、提交与编号取得各有不同意义。然而,专利厅于2019年2月27日以未补正为由通知申请文件无效。首尔高等法院在2021年12月10日的2021Nu44090判决中认为,申请程序内未提交载有概括委托登记编号的文件或另行补正文件,因而存在处分事由。
授权与证明授权应当区分
大法院指出,授予代理权无需特定形式,但韩国《专利法》第7条要求代理权以书面证明。对第46条补正命令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应苛求形式,规定补正书样式是为了行政便利。只要收到能够证明补正内容的书面文件,就应不拘标题将其作为对补正命令的意见书,并尽可能按照有利于提交人的方式处理。
为何本案认定已完成补正
概括委托可以覆盖已经提出的申请,并不限于未来案件。本案委托书在期限内实际提交给专利厅,授权范围包含争议申请。经由概括委托登记程序提交,不能否定其证明效力。登记编号的记载使代理人可以免于重复提交委托书,属于程序便利规定;未记载编号不意味着已经提交的书面证明不存在。原审对代理权证明规则的误解导致撤销并发回重审。
实务建议与适用边界
本案审查的是申请文件无效处分,既不是已授权专利的无效,也不是直接认可该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不能据此省略规定的表格。应核对委托人、代理人及授权范围,保存接收凭证和提交副本,并关联申请号、补正通知及概括委托登记编号。文件日期早于期限,不等于按时提交;未提交委托书或逾期的情形不能当然适用相同结论。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