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计对象及案件经过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5年11月20日在2025Heo10374案中驳回原告请求。第30-0657181号注册设计于2012年2月10日申请、8月21日注册,涉及寿衣胸饰:方形主体两侧连接水平带,下方连接两条垂直带。权利人于2023年11月22日申请积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专利审判院于2025年4月3日在2023Dang3712案中驳回。后续诉讼要求撤销该审决,并非请求宣告注册设计无效。

“能够调节”不能替代具体图示
注册图样显示左右对称的水平带,被比较设计则左长右短。原告援引说明中带子穿过侧孔后能够调整长度的内容。法院认为,应以申请文件及所附图样、照片、样品和设计说明所表达的设计确定范围。图样没有显示主张的不对称形态,使用状态图也不足以证明使用时必然变为对方产品那种程度的不对称。可能调整与因使用而必然发生预定形态变化,应当区分。

交易时能够看到的部分仍需比较
两者虽有方形主体和水平、垂直带的共同构成,但带端分别为方形和三角形,背面接合部分别为隐藏和外露。注册设计的带子可以移动,对方则固定了长短不等的带子,水平带与垂直带的比例也不同。即使寿衣穿好后,带端可能被结遮住,购买时仍容易观察带端和背面。这些差异因此影响整体审美印象。

并非不受图案限制的单纯形状
申请以形状与图案的结合作为创作要点,图样存在实线叠置边框,使用状态图在主体内添加装饰,带子则表现为未指定颜色的单色无图案。法院不认为整个注册设计只是完全不受图案或颜色约束的形状。被比较设计含有佛教车轮、符号与装饰文字,形成不同印象。寿衣胸饰历史悠久,基本布局已有多种设计,因此也不能以新型物品为由扩大近似范围。
利用关系不能仅凭局部共性认定
法院另行审查了后设计是否完整纳入前注册设计的要旨、保持其本质特征,以致实施后设计必然实施前设计。带端、接合部、长度、比例及装饰的差异使该关系不能成立。法院还指出,即使假定注册设计只保护形状,形状差异本身仍足以使结论不变。因此,不能将本案理解为仅因装饰图案不同而败诉。
对申请与产品比对的启示
被比较设计既不相同或近似,也不存在法律要求的利用关系,原告的审决撤销请求被驳回。对可调节产品,应具体表示希望保护的形态,并使说明与图样对应。比较时兼顾交易和使用场景,不能忽略使用时遮挡、购买时可见的部分。完成近似性分析后,仍应独立判断利用关系,而不能以共同要素直接推定。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