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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专利的充分公开:实验例必须对应实际请求保护的发明

韩国大法院2024Hu10658案说明,排除已有实验支持的物质后,剩余权利要求仍须具备可实施性。

化学专利的充分公开:实验例必须对应实际请求保护的发明

实验验证的物质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

韩国大法院在2026年1月15日作出的2024Hu10658判决中,维持了权利要求1及3至11不满足可实施性要求的认定。涉案发明是缬沙坦、沙库巴曲、钠离子和水通过非共价相互作用形成的超分子复合物,其在体外表现为一种化学物质,在体内分离为各组成成分。

权利要求1涵盖多种固体形态,却明确排除了结晶态2.5水合物。说明书中的实验例恰好针对这一被排除的物质,其组分比例为1:1:3:2.5。说明书还记载了连接缬沙坦钙盐与沙库巴曲的前药,但没有明确给出落入剩余保护范围的超分子复合物实施例。

调整含水量不等于能够制得其他形态

韩国《专利法》第42条第3款第1项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当时技术水平,无须过度实验或补充特殊知识,即可理解并重现发明。

本案说明书未充分解释两种活性成分形成双重作用复合物的原理,也未完整说明已确认的2.5水合物中各成分之间的非共价相互作用。水合程度会改变晶体结构,不能据此推定增加、减少或去除水分子后,仍能形成相互作用平衡且可以制备的另一种复合物。在优先权日,判断能否形成此类复合物及其结构本身就存在技术困难。

结论有明确边界

大法院驳回了针对韩国专利法院2024年5月30日2023Heo12695判决的上诉。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至11,虽增加技术限定,仍未克服公开不足。不能把这一结论扩张为权利要求2也已被作出相同认定。

本案也不意味着每项化学发明的每一种形态均须单独提供实验例。法院综合考虑了范围内实施例的缺失、形成原理说明不足及其他形态的可预测性,而非只计算实验例数量。

缩小范围后仍需复核技术公开

实务中应逐一核对实验条件、所得物质与权利要求的对应关系,区分实验已经证明的内容、具有技术依据的合理外推及尚未验证的部分。

在申请阶段修改或授权后更正权利要求时,如将现有实验支持的物质排除,更应检查剩余发明能否由原说明书重现。缩小保护范围本身,并不能自动弥补可实施性上的缺口。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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