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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职务发明补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韩国大法院2025Da217407号判决区分补偿请求权的产生与依据企业支付条件、程序实际能够行使权利的时点。

韩国职务发明补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权利产生与十年时效并非同一个问题

韩国大法院在2026年6月25日的2025Da217407号判决中,审查了员工何时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职务发明补偿。职务发明须属于企业业务范围,且产生发明的行为属于员工现有或曾经承担的职责。企业承继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等时,员工可能依法享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

大法院指出,该法定请求权适用十年消灭时效。关键不仅是期限长短,还在于起算点:权利通常在企业承继发明相关权利时产生,但实际能够请求付款的时间可能不同。企业规章通过规定支付条件和支付程序,也可能确定支付时间,并不要求预先写明某一个日历日期。

专利转让经过与企业补偿规则

原告于2000年至2018年间担任被告企业研究员,从事移动终端软件等开发。企业承继关于具有近接触摸检测功能的便携终端的职务发明后,于2008年6月26日前后在韩国提出三件专利申请,随后以韩国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在美国和欧洲申请相关专利。2015年9月30日,企业订立合同,将包括本案发明在内的十二件同族专利转让给另一公司。

企业规则将补偿分为注册权利的产品应用、战略专利、许可费收益及许可费节省等类型。各类型规定了有偿转让、许可实施或通过行使权利取得实际利益等支付条件,条件出现后再经职务发明补偿审议委员会审议、决议等程序支付。研究员以法定补偿为主位请求,并以企业规则项下补偿作为备位请求。

原审为何误判起算点

专利法院在2025年8月21日的2022Na1708号判决中驳回两项请求。原审认为,补偿形式、金额计算及支付程序并不构成对付款时间的约定,故从2008年6月26日起计算十年,起诉前时效已经完成;同时认为企业规则没有创设另一项金钱债权。

大法院对支付时点作出不同判断。规则要求特定补偿条件出现,并经既定程序后付款,这种结构可以构成对不确定期限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可在该支付时间到来时行使请求权。因此,不能仅因企业已经承继发明,就将所有补偿均视为立即可请求支付。应把相应补偿类型的规则与实际转让、许可、收益形成事实结合起来判断。

判决边界与实务资料

大法院仍认可另一项结论:企业规则通常只是细化或补充法定请求权,没有特殊情况时,不会额外产生独立的合同债权。确定既有请求权的支付时间,与新增另一请求权并不相同。两项请求虽然被排列为主位和备位,但实质上均为实现同一补偿目的,属于选择关系,因此原判决被整体撤销并发回重审。

判决没有最终确定员工应获得的金额,也没有为所有补偿类型设定统一起算日,更未判断专利有效性或侵权。亦不能推导为委员会不审议,时效就永远不起算。实务上应核对适用规则及修订记录、各类型支付条件和审议程序,并按时间衔接专利转让、许可及收益资料。员工不宜仅以离职或申请经过多少年判断,企业则应保持规则文字、实际执行和支付记录一致。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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