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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间接侵权与境外生产:疫苗在哪里完成是关键

韩国大法院2025Da202970案区分疫苗原液出口与境内研究试验用生产,分别审查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及例外。

说明疫苗原液出口、境外生产及研究试验专利问题的原文封面

两类生产行为应分别分析

韩国大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在2025Da202970案中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专利法院2024年12月3日2023Na10914号判决。原告为专利权人及专用实施权人。2017年3月21日订正的权利要求1涉及用于肺炎球菌疫苗的13价免疫原性组合物。

被告在韩国生产13种单独的多糖—蛋白结合物原液,出口给俄罗斯公司,由后者混合形成组合物。此外,被告还在韩国分四次生产完成疫苗,免费提供作研究或试验。两类行为的产品状态与目的不同,不能合并判断。

直接侵权:混合并非无关紧要的最后一步

权利要求不要求产品已经成为可立即注射人体的最终剂型,而要求其对全部13种血清型具有足以在制剂化后用作疫苗的免疫原性。韩国专利权原则上具有地域性,直接侵权还须考虑各技术要素及其有机结合是否齐备。

在主要构成已全部在韩国完成、计划出口给同一主体作极其简单的最终加工,且已能实现发明整体效果时,可能视同在韩国完成生产,但须严格判断。本案投料量、混合比例和顺序、pH、温度、搅拌速度及时间均可能显著影响免疫原性。因此,单独原液的生产尚未达到实现13价免疫原性效果的状态,不构成直接侵权。

间接侵权:完成品生产也须发生在韩国

韩国《专利法》第127条第1项将生产等特定行为涉及的专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物品纳入间接侵权。然而,该项所指的产品生产须在韩国境内发生。若完成品在境外生产,即使前一阶段在韩国实施,也不能据此成立间接侵权。

本案原液全部出口并在境外制成完成品,因此间接侵权主张也被驳回。该结论基于地域要件,与直接侵权的判断理由不同,不能推导为所有跨境分工均可免责。

四次境内生产适用研究、试验例外

2018年11月7日至2020年5月27日生产的四次完成疫苗实际上落入权利要求1。第一、二、四次用于俄罗斯的非临床或临床试验;第三次用于检验制造技术是否成功转移的分析试验。疫苗免费提供,并注明研究试验用、非销售流通用,也无证据显示这些批次投入商业流通或另有完成疫苗生产。

韩国《专利法》第96条第1款第1项允许研究或试验目的的实施不受专利权效力约束,但须考虑是否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正当独占利益。大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例外。仅贴上研究标签,并不能使商业生产当然合法。

判决结果与企业应保留的记录

不正当竞争主张同样未获支持。单独结合物的生产属于公共领域;即便假设存在可保护成果,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违反公平交易秩序的擅自利用。驳回上诉不等于宣告专利无效。

企业应把各权利要求要素及技术效果对应到实际生产国家,保留最终工序重要性的制造和质量资料。研究供样还应记录试验计划、数量、接收方、用途标识及实际使用,并与销售流通分开管理。这些是本案提供的实务启示,具体行为仍须单独评估。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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