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虽少,技术含义却可能不同
IPLEX金容德专利代理师解读韩国大法院2025年6月26日作出的2023Hu11487号判决。案件涉及降压药物组合物的权利要求更正。权利要求界定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案说明,剂量数值不变并不必然意味着发明内容不变。
专利权人拟增加的内容
权利要求1记载非马沙坦钾盐或其水合物30mg,以及苯磺酸氨氯地平5mg。专利权人在无效审判中分别请求补充“以非马沙坦钾盐计30mg”和“以氨氯地平计5mg”。水合物包含水分子,盐、水合物与相应活性成分属于不同化学形式。
5mg苯磺酸氨氯地平与含有折合5mg氨氯地平的制剂,并不必然具有相同的量。数字可以不变,而作为质量计算基准的物质已经改变。
更正审查先从原权利要求的含义出发
韩国《专利法》要求更正属于缩小权利要求、改正错误或澄清不明确记载等允许的目的,且不得实质扩大或改变权利要求。称其为补充解释并不足以满足条件,首先必须确定原来的技术含义。
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客观理解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用语,但不能据此改写、扩大或限制权利要求已经记载的保护范围。本案说明书本身区分了各化合物,实施例和制备例也以非马沙坦钾盐三水合物及苯磺酸氨氯地平为基准记载用量。
大法院为何否定原审的前提
韩国专利法院在2023年11月30日的2023Heo10613号判决中接受了更正,并基于更正后的权利要求1、4、12至14,认为不存在记载要求或创造性方面的无效理由。大法院则认为,结合技术语境,原剂量基准已经明确,所请求的更正不符合条件。
原记载应理解为非马沙坦钾盐30mg或其水合物30mg,以及苯磺酸氨氯地平5mg,并非一开始就表示后来括号中的折算量。大法院还指出,降压活性成分的量及发明效果可能因此变化,从而存在实质改变权利要求的余地。应将这一可能性的提示,与更正请求不合法的判断加以区分。
撤销发回,并非直接宣告整件专利无效
大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专利法院。权利要求1、4、12至14的无效理由须以更正前的文字重新审理;其他涉案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项,或除医药用途外具有相同构成。本判决本身并未直接宣告整件专利无效,而是纠正原审以更正后文字作为判断基础的前提。
撰写与更正时应检查什么
应明确每个数值的计算基准。化合物自身的质量与按活性成分折算的量可能不同,权利要求、说明书和实施例应保持一致。比较更正方案时,不仅要看改动的文字,也要核对技术内容及效果。
在无效争议中,应分别准备更正被接受和不被接受两种情况下的分析,因为这一前提决定适用哪一版权利要求判断无效理由。实务重点不仅在于数字是否变化,更在于数字究竟衡量什么。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含义在正文中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