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허1695 注册无效案
| 早期注册商标1至5 | 提前注册商标6和7 | 早期注册商标, 8 | 注册商标 | |
| 标记 | ![]() | ![]() | ![]() | ![]() |
[标记的可变性]
原告是本案的商标,是先前注册商标1至9的主体.
他们声称互相照顾。 “但是,
引证图形由两个反向相接的“e”组成,两侧开口、中央无横线;注册商标则由两个类似“θ”的形状相接,两侧封闭且有贯穿横线,整体类似困倦的眼睛。视觉印象明显不同,因而不近似;注册商标无特定读音或含义,也无法进行相应比较。
他们声称互相照顾。 “但是,
引证图形由两个反向相接的“e”组成,两侧开口、中央无横线;注册商标则由两个类似“θ”的形状相接,两侧封闭且有贯穿横线,整体类似困倦的眼睛。视觉印象明显不同,因而不近似;注册商标无特定读音或含义,也无法进行相应比较。[决
注册商标与在先商标1至9的外观不近似,因此无论指定商品是否类似,均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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