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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判断:主要司法裁决

申请服务商标中的“DOHC”与箱包、钱包销售代理等指定服务无关,且占据标志的主要位置,显著性较强。图形部分占比较小,仅为常见的鸟形……

2011허3582 驳回决定案
在先使用商标
申请服务商标
标记
配图:商标近似判断:主要司法裁决
配图:商标近似判断:主要司法裁决
[与先前使用的商标相同]
1. 此案有其不同之处.
申请服务商标中的“DOHC”与指定的箱包、钱包销售代理等服务无关,且在整体中占据显著位置,显著性较强。相比之下,鸟形图案占比较小,形态常见,相关商品上亦已有多件鸟形商标注册,其显著性较弱。因此,商标通常被整体识别,或至少以文字部分被识别,而非仅凭鸟形图案被称呼。
2. 杨标的准备
1)外观.
这个案例申请服务商标的标记是字母表的4个字母的组合,DOHC,早期使用的商标的标记只是一个数字,根据DOHC的存在,外观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案例申请服务商标的字符部分。
(2) 发音
根据DOHC部分,这个案例申请服务商标具有很强的区别性,容易发音,它可能发音为"DioHic"或发音包括"DioHic","Bird","DioHic",以及"Eagle". 因此,即使早期使用的商标是"鸟,鹰,鹰","美国鹰"等发音,但本案的申请服务商标的发音与"DioHCC"有区别。
(c) 概念
本案例申请服务商标使用字母"DOHC"作为头部凸轮发动机上的双倍的缩写,因此之前使用的商标和上面的引擎有显著的区别。然而,如果普通消费者没有从角色部分中回忆起汽车发动机的概念,这个概念只能从图部分中回忆,除了角色部分之外,并有"新","异形"等概念。在这种情况下,先前使用的商标和概念是相同和相似的。
[合同结果]
两标志在部分情况下可能具有相同或近似含义,但外观和读音明显不同,整体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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