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专利法院在2024허14780及2024허14803案中,认定将旅行箱设计元素用于耳机盒的注册外观设计缺乏创作性。案件涉及跨产品借鉴设计的创作容易性及相关判断标准。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系统地分析了案件的事实和决定的法律依据,并总结了公司和设计者在设计应用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影响。
1. 个案研究
申诉人于2020年,
- 四转法轮.
- 平面间距不变的平行条纹(格罗维)
- 六边形的固体结构
我申请了有背部功能的耳机的存储箱设计,并注册了.
他说:这趟旅程是优雅的旅程。
由于设计与德国品牌RIMOWA自2018年起开始销售的载体设计相似,RIMOWA于2023年要求设计注册的无效程序.

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无效的法庭裁决,这是“由正规设计师参照先前的设计很容易创造的设计”。
2. 专利法院。
2 -1号 产品身份并不必要。
法院在创作容易性判断中指出,被比较产品的用途或尺寸不必相同或类似。
相反,我们必须判断以下因素。
- 货物之间使用/功能的相关性
- 基本结构和形状的相似性
- 是否有将特定设计专用于外地另一项目的做法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载体设计已经被用于各种小配件和箱子中,我们决定这种倾向是显而易见的.
2–2 (英语). 设计者必须能够“轻松创造 ” 。
法院通过了《设计保护法》关于前期设计的第33(2)条。 这些规定规定,不能登记能够很容易地根据正规设计师先前的设计而创建的工业设计。
本案中,法院根据以下内容承认了龙的创作:
- 主要航母设计被广泛称为“Limo and Style”。
- 小型货物已经有一些应用。
- 把它应用到手机箱里很自然
换句话说,应用设计似乎是为了简单,而不是自我改进.
2–3 (英语). 只要主导特征相似,细节差异就不是决定性因素.
两种工业设计。
- 立方体类型
- 我们分享了前后两侧平行条纹的主要特征。
法院裁定,轮子存在和细节的区别只是功能和商业上的变异,在创造性判断上没有有意义的区别.
3. 法律背景:《设计保护法》第33条
《设计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设计与通知中公布的设计相同或相似,则2设计者可以方便地从以前的设计中创建设计,而不接受设计登记。
最高法院一贯采用以下判断标准:
- 设计是否相似取决于整体观察(整体美学).
- 如果你有主导性,这种区别是毫无意义的.
- 功能和商业转变不会形成新的感觉
- "创造力不是高度的创造,而是一种新的美学价值的存在".
本案适用了法律。
4. 商业设计师需要实现什么
(b) 争端中可使用该名称。
申请人自己“在运输中取得原动力”的部分越少,只能作为先前设计的证据。
2) 强力设计难以创造.
当某一项设计被广泛应用于一些领域时,使用同样的模具元素并不能识别歧视.
(3) 需要事先进行设计研究。
若未准确分析在先设计、跨产品借鉴趋势及近似判断因素,注册后可能面临更高的无效风险。
4) 区别是设计的关键.
为了区分设计,必须清楚地反映新的结构要素或原始形式。
完成
设计是品牌竞争。你需要一个专业的保护策略。 外观设计权与品牌身份,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垄断直接相关,超出了简单的外观保护范围。因此,从设计开发的早期阶段开始,就有必要进行研究,设计区分,制定登记战略,为争议做准备. IPLEX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根据多种设计注册和冲突经验提供专业服务。设计是公司的重要资产. IPLEX将与你合作,通过系统保护策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价值。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