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허5787(驳回)
类别 | 标记商标 1 | 商标 2 | 已存档于: 申请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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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商品 | 第18类:皮革钥匙包、非贵金属制钱包、公文包、旅行包及手提包。 | ||
[商标申请和商标的相似性1].
1. 外观
申请商标由圆形内的袋鼠图案、右上方韩文“캉가루표”及下方英文“KANGAROO”组合而成。引证商标1则将图形、英文“KANGAROO”及韩文“캉가루”分三层排列。二者在圆形有无、图形特征、文字位置、组合方式及字体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外观不近似。
2. 预测和概念
申请商标的图形与文字可以分别观察。圆形边框及表示牌号的文字本身缺乏显著性,主要部分可被称为或理解为“袋鼠”;引证商标1也可由文字部分被称为“袋鼠”,因此两者读音与含义相同。
[商标申请和商标1指定商品的引用].
对于产品2类,产品2类不列入产品2类,产品2类不包括产品类别. 对于产品第1类,项目第2类是产品第12类,但按照国际产品类别是产品类别.
[决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虽外观不同,但读音与含义相同;指定商品在性质、用途、生产销售部门及消费者范围方面也相同或近似,因此共同使用可能造成来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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