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허4922 驳回决定案
[判决原
服务商标各部分未紧密结合到无法自然分开观察的程度时,可仅以具有独立来源识别作用的部分称呼或理解。但缺乏显著性或显著性较弱的部分,通常不能单独作为主要部分;应结合含义、指定服务及交易实际判断。
| 在先注册服务商标 | 申请服务商标 | |
| 标记 | ![]() | ![]() |
| 指定 指定服务 | 地产 购物中心管理 桑纳 旅游信息 夜总会 聚会 银行 婚礼 酒店 餐厅 2. 23号. 由贸易和工业部长(第22/2001号)修正。 83国道 | 自助餐厅,餐厅连锁店,西餐厅,餐厅,食堂,食堂,斯纳克酒吧,食品餐厅,斯纳克餐厅 |
[另见发音/概念].
1. 出席的准备
申请服务商标将“bitro”和“d ”与两者之间的空间结合起来。 早先的服务商标将“BISTRO”与它的韩文转写合并为纵向安排。 它们的外观不同。
2. 预测和概念
“bistro”与“d˚”并未不可分割地结合,在商业上可以自然地分别观察。该商标既可仅以“bistro”称呼和理解,也可整体称为“bistro d˚”。“d˚”只是小写字母与角度符号的简单常见组合。当申请商标简称为“bistro”时,两服务商标的读音与概念相同。
[指定处
服务标志的指定服务是“resturant、旅馆、餐馆、餐馆、餐馆、餐馆等”,这是早期注册的服务标志的指定服务。
[决
两服务商标虽外观不同,但读音与含义相同,且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因此构成近似。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