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허9224 注册无效案
[判决原
将每个性格或性格成分与形状结合的商标不一定由整体成分发音,而是与行业相似,除非观察到它与其他成分不可分割,并且可能仅由两个成分中的一个短暂发音或概念.
商品分类主要服务于注册管理,并不直接决定类似范围。同属一类不当然构成类似商品,应结合质量、形状、用途、产销部门、消费者及交易实际,判断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可能使人误认来自同一经营者。
| 商标比较 | 注册商标 | |
| 标记 | ![]() | ![]() |
[判决]
1. 标记是否相似
本案商标中的"JS"部分仅被视为"Longevity"的英文首字母,因此独立独有性很弱,"Longevity"部分和"Golds"部分并没有通过该组合形成新的概念,因此其密不可分的结合到在交易中被认为不自然的程度。因此,本判例注册商标可以简略地发音,其概念只针对指定商品,以及与指定商品有关的概念。
另一方面,用于比较的商标不能混为一谈,以至于角色部分和形状在交易中被认为是不自然的,因此可以单独观察. 然而,角色部分的`e-热床 ' 是指定商品的`stolen bed ' ,因此指定商品的`stolean bed ' 部分是弱的`stolen ' 部分,另一个角色部分的`stolen beed ' 部分分为`stolen ' 和`stolen bed'.
在这种情况下,与注册商标相比的商标可能是短暂的发音或概念,每个商标都有"长寿"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这些商标的发音和概念相同,因此与注册商标相比的商标最终会被认为是相近的.
2. 指定商品。
本案所涉桌椅、柜架、沙发、镜台等家具,与引证商标指定的石床,均用于家居或办公空间,具有置物、坐卧或装饰功能,且可能由相同企业生产、经相同渠道销售给相同消费者。因此,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混淆来源,相关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决
两种商标都对应类似的商标,它们都是标识和设计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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