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허3677 驳回决定案
[判决原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整体、客观、隔离地观察两商标的外观、读音及含义,以一般消费者或交易者的直观认识为基础,判断是否可能混淆商品来源。组合商标若并非不可分割地结合,也可能由部分构成被简称或识别;存在多种读音或含义时,其中一种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可能构成近似商标。
| 在先注册商标 | 申请商标 | |
| 标记 | ![]() | ![]() |
| 指定商品 | 产品分类 骑鞍18种,气球28种,饲料玩具,塑料玩具,套装玩具,吉祥物娃娃,木玩具,马(运动用具),儿童摇摆,玩具 | 产品分类16种文具,25种服装,28种娃娃及其配件等. |
[标记的可变性]
1. 出席的准备
申请商标的案例是一个带有英文大写字母"UGLYDOLL"的字符标记,早先的注册商标是一个将大猩猩的形状和人物部分与用笔迹书写的字母"ugly"结合起来的标记. 因此,两个标记在数字的存在,字母的数量,以及字母的外观上都有所不同.
2. 预测和概念
申请商标的案件有英文大写字母 "UGLYDOLL " ,用双行写成,其中英文字母 "O " 。
“这就像一个开眼器。 “商标申请”。
很难看出画面的形状并不容易被英文字母"O"本身所识别,但如果将案件整体观察应用商标,即使考虑眉毛和黑眼的形状,也很难看出这个数字在英文字母"DOLL"中处于英文字母"O"双行位置的一般需求者不易识别. 因此,申请商标的案件可以被确认为英文单词`UGLYDOLL ' ,并由整个标记发音,但英文单词`DOLL ' 可以称为`Dolls及其附属物 ' ,它们是指定的商品,因此部分的通用名称是`G ' ,因此不识别或弱化。
“这就像一个开眼器。 “商标申请”。
很难看出画面的形状并不容易被英文字母"O"本身所识别,但如果将案件整体观察应用商标,即使考虑眉毛和黑眼的形状,也很难看出这个数字在英文字母"DOLL"中处于英文字母"O"双行位置的一般需求者不易识别. 因此,申请商标的案件可以被确认为英文单词`UGLYDOLL ' ,并由整个标记发音,但英文单词`DOLL ' 可以称为`Dolls及其附属物 ' ,它们是指定的商品,因此部分的通用名称是`G ' ,因此不识别或弱化。在先商标由大猩猩图形与较小的“ugly”文字组成。两部分未形成不可分割的新含义,文字也不因字体较小就当然丧失主要识别作用。结合消费者简称商标的习惯,可分别观察并称为“gorilla”或“ugly”。
因此,在申请商标缩写为“ugly”的情况下,发音与先前的注册商标相同,概念与“ugly”相同。
[指定商品]
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包括该商标的玩偶及其附属品,早期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包括吉祥物玩偶,因此两个商标的每个指定商品都是相同或相似的.
[决
申请商标虽外观不同,但读音和含义近似,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时可能造成来源混淆,因此两标志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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