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허168 注册无效案
[共同的判断
适用原文所述韩国《商标法》第7条,须考察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是否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判断时应整体、客观、隔离地比较外观、读音与含义,并评估来源混淆风险。即使其中某一方面近似,如整体足以避免来源混淆,也不能认定近似。
商标 | 注册商标. | |
标记 | ![]() | ![]() |
指定商品 | 中枢神经系统医学、外围神经系统医学 | |
[说明书或判决]
1. 所引用商标的 " PRO " 部分可能分离
"PRO"作为名词意为"专业,专业,专业"作为形容词,根据韩国英语供给水平,被一般需求者广泛承认。相对于指定商品的药品,可能有一些"良好,有效"的含义,但难以直接表示这一含义,是表示指定商品性质的技术标志。此外,一些含有"PRO"作为药品商标一部分的商标是注册并共存的,因此"PRO"一词可以说缺乏作为药品商标的特色,但注册商标和引证商标都是毫无意义的,由一系列冷漠组成。可以说,只有"GRAF"部分才能通过将商标分为"PRO"部分和"GRAF"部分来观察。
2. 外观和概念。
PRAGRAN与PROGRAF虽同为七个字母,且部分字母相同,但第三及末尾字母分别不同。“PRO”又为消费者熟悉的词语,通常不会与“PRA”混淆,整体外观不近似;两者均为臆造词,含义无法比较。
3. 读音:
PRAGRAN通常按四个韩文音节称呼,PROGRAF通常按五个音节称呼,即使缩为四个音节,第二及末尾音节也有差异。消费者通常重视词首的听感,整体读音不近似。
[决
注册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观和读音不同,不易造成商品来源混淆。因此,两者不近似,不符合韩国旧《商标法》第7条第1款相关无效事由。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