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허5860 驳回决定案
"商标申请"
标记

第5类指定商品包括抗癌治疗辅助剂、细胞活化药剂、抗癌药、生物制剂、镇静剂、周围神经系统用药、消炎药、医用诊断制剂、循环系统用药及肿瘤治疗药剂。
"商标申请"

商标应用:呼吸药物,中枢神经系统药物,抗生素药物,化疗药物,肿瘤药物,抗炎药物,抗肠道药物,感知药物,近卫神经药物(商标法执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产品分类第五条) 药品:
申请商标由韩文“심바스트”构成,在先申请商标则上下排列韩文“심바스타”与英文“SIMVASTA”。二者外观不同,且均为无特定含义的臆造词,含义方面不近似;但韩文读音均为四个音节,前三个音节及末音节声母相同,仅末音节元音不同,因此读音近似,整体构成近似商标。
即使指定商品的消费者为医生或药师,也不能假定其听辨能力更强,能够准确区分近似读音。专业身份本身不足以排除来源混淆,相关药品均获行政批准也不当然改变商标判断。
因此,申请商标是一种类似于申请商标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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