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多企业开发出新技术后便着手申请专利,但授权率未必如预期。技术优秀,并不当然意味着满足专利授权条件。
专利比技术本身更具有法律标准.
在本条中,我们将总结专利登记难的原因和公司经常忽略的要点。
1. 技术披露 损失的致命风险
例如,在公司开发该技术之后,可以首先开展以下活动.
- 若先售出产品.
- 若您已部署技术介绍材料
- 如果您已在 SNS 或主页上发布此技术
- 展览厅
如果已提起此种诉讼,专利可以确定该技术已经向公众披露。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良好的技术也会使专利登记变得困难.
这与专利的一项核心要求有关。 新颖性的意思是“不是现有技术”,原则上,曾经披露过的技术很难受到专利的保护。
但是,如果您符合本国的某些要求,您可以通过宽限期(新颖损失除外)保持注册的可能性. 例如,申请人向公众披露技术并在披露后12个月内提出宽限期债权的,该新颖性可以得到承认.
但是,要符合宽限期条件,必须准备证据,正确遵循程序,并非所有的披露形式都被接受. 在许多国家,宽限期是有限的,或者根本没有得到承认。
因此,在实践中,最安全的战略是在公布之前着手处理申请,而不是在公布之后依赖答复。
2. "我们自己开发了它"和"创新步"是独立的问题.
自技术开发以来,公司往往通过确定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不同来审查专利申请. 事实上,如果您有某种改进或歧视点, 自然可以预期专利是可能的。
然而,在专利审查中,简单的“分歧”是不够的。 这是一个重要的步骤。 创造性是指技术应处于无法轻易从现有技术中获取的水平,即使它与现有技术不同.
根据领域技术水平,由审查员决定现有技术是否容易编译或修改。在这个过程中,当简单的物质改变,结构的某些修改,或者现有函数的组合时,创造性往往被否定为不足。
毕竟,重要的不是发展进程本身的努力,而是我们是否能够从逻辑上解释技术差异和支配地位如何与现有技术相比。
因此,重要的是从战略上设计,而不是简单地列出在准备专利申请时的改进,同时明确区分现有技术及其影响。
3. 良好的技术和可注册的专利可以"做"
公司的研发(R&D)以产品性能和技术实施为中心,但专利是基于工业可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等法律要求.
因此,即使技术上作了重大改进,如果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变异或组合,也很难被承认为专利。
这种 " 良好技术 " 和 " 可注册专利 " 不一定一致,不理解这种差别会增加无法取得权利的可能性。
专利不是技术解释,而是 " 正确的设计 " 。
公司在准备专利时最怀念的一件事是从“权利角度”来清理其技术。 开发过程将侧重于实施技术和提高绩效,但专利对于保护该技术的范围更为重要。
例如,如果不明确界定某项技术的关键不同者或竞争优势,则在申请过程中权利的范围可能会不必要地缩小,或者即使在登记后专利也可能难以使用。
毕竟,专利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解释,而是设计保护企业的权利的问题。
如何准备专利?
首先,有必要明确界定与现有技术相比的主要差异。 我们还需要设计我们的权利范围,以便竞争者不能轻易绕过真正企业需要保护的地方.
此外,在技术向公众发布之前最好先申请.
专利注册难的原因不是缺乏技术,而是开放点协调失败和缺乏正确的结构设计.
因此,最有效的方法是在技术开发的早期阶段共同制定专利战略. 与专家交谈,让创新技术成为市场上独一无二的武器.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