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허4200(驳回)
商标 | 已存档于: 申请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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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申请商标"ART",具具有显著性].
英文“ART”一词具有“art”、“technique”、“som”的含义,但在此情况下,它并非常用的“贸易货物”或“art”一词。 一般需求者在用于精品产品时,可以将艺术视为一种概念,但精品产品的一般需求与艺术并无直接关系.
虽然“ART”或韩文“아트”已与其他词语组合,用于多件糕点等商品商标注册,但仅凭这些注册事实,不足以认定“ART”或“아트”已在相关商品上丧失显著性,亦无其他证据支持该认定。
[标记的可变性]
1. 外观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外观不近似。
2. 预测和概念
在发音和概念方面,申请商标的本案不仅可以是“LOTTE”和“DE ART”,由“ART”分隔开来,而且还可以合并成一系列“DE ART”。 申请商标的这一案例由上部的“LOTTE”和下部的“DE ART”分隔开来。
因此,如果这一事件只有“ART”才发音为“艺术”,被接受为“艺术”、“技术”、“某些”等,那么引证商标及其发音和概念就是一样的。
[决
两商标虽外观不近似,但主要部分的读音与含义相同,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时可能混淆来源,因此整体构成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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