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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判断的裁判理由分析

婴儿爽身粉、婴儿润肤油、面霜、护手霜、化妆刷、润肤乳、滋养霜、冷霜、粉盒及粉扑。

2002후1621(驳回)
类别
商标
注册商标.
标记
配图:商标近似判断的裁判理由分析
配图:商标近似判断的裁判理由分析
指定商品
婴儿爽身粉、婴儿润肤油、面霜、护手霜、化妆刷、润肤乳、滋养霜、冷霜、粉盒及粉扑。
Perfume, Eyeshadow, 眉毛铅笔, 皮肤润滑液, 发泡, 发浆, 薰衣草油, 压缩, 化妆笔, 修剪机
[标记的可变性]
注册商标由“dodo、professional、make、up”组成。PROFESSIONAL意为专业的,或引申为非常好的;MAKE UP意为化妆。韩国消费者会理解为“专业化妆品”或“非常好的化妆品”,属于描述指定商品品质、功效的内容,缺乏显著性,因此主要识别部分为DODO。虽然联想到英语动词DO时可能读作“dudu”,但没有空格的DODO通常读作“dodo”。引用商标的韩文部分可与图形分别观察,并可简称为相同读音。因此两商标读音相同,无须进一步比较外观或概念,即可认定整体近似。
[指定商品]
本案的注册商品和引证商标的指定商品,应当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2类的化妆品相同,相近的产品.
[决
这个案例注册商标被隔离,在隔离中引用商标和发音相同. 这也是一种指定商品。 两种商标都对应类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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