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开发新产品时,我们常常首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在展览会上展出,或者通过众筹平台验证其市场性,以检查消费者的反应.
然而,你知道如果在设计申请之前作了披露,设计登记可能会被拒绝吗?
原则上,外观设计权只保护新的工业设计,因此在申请前向公众披露的工业设计可能被判定为失去其新颖性。
然而,韩国的《设计保护法》规定了“新颖性丧失例外”制度,允许承认登记的可能性,即使某项设计在申请前披露,但符合某些要求。
在本条中,我们将了解新颖性损失的例外制度、申请要求以及允许承认登记可能性的预防措施,即使在提交设计申请之前已披露了设计。
如果在申请前披露了设计,为什么很难注册?
为了获得一项外观设计权,必须满足几项登记要求,但最基本的要求是新颖的。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前没有向公众披露相同或类似的设计。
在以下情况下,新颖性可能是一个问题:
- 当产品照片或视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时
- 如果你开始在一家网上购物中心销售产品
- 当产品在国内或海外展销会或展览会上被披露时
- 通过新闻稿或媒体采访介绍产品设计
- 当产品设计在众筹平台上发布时
原则上,如果在申请前披露了设计,则可能难以对设计进行登记。
失去新意的例外制度是什么?
《设计保护法》规定了“新颖性丧失例外”制度,以保护创作者的权利。
如果满足了某些要求,即使申请提交前已经公开,也可以将设计登记为没有失去新颖性的设计.
然而,仅仅因为设计已经公开,这并不意味着自动给予例外. 您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要求,并经过必要的程序。
B. 新事物损失的例外条件
对新颖性损失的例外,不能简单地通过在公布后12个月内提交文件予以承认。
通常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 设计必须由有权接受设计登记的人披露,或者从该权利中披露设计.
- 申请材料必须自公开披露设计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
- 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新颖性损失的除外情形,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例外情况可能因披露或权利的情况而异,需要对每个个案进行审查。
我们该怎么对失去新颖性提出例外呢?
申请新颖性损失的除外情形,必须在申请时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申请新颖性损失的除外情况,并提交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一般包括能够客观地确认何时、如何和由谁披露设计的材料,以及披露设计的内容。
此外,在披露时有权获得设计登记的人与实际申请人不同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数据确认权利继承的事实。
这样,对失去新颖性的例外并不仅仅因为申请是“在12个月内提交的”,而是通过全面审查披露情况和提交材料来判断。
因此,如果设计已经披露,就必须审查对新颖性损失适用例外的可能性,而不是仅仅检查是否适用。
不得对失去新颖性给予例外
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很难适用例外,所以必须小心.
- 难以客观证明披露时间时
- 如果申请是在公布12个月后提交的
- 未能适当准备程序或证明材料以要求赔偿新颖性损失的例外情况
- 披露情况或权利关系不符合法律要求时
特别是,在第三方披露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个别审查,因为例外情况的适用可能因披露的情况和事实而异。
一旦一个设计被揭示出来,它的新颖性原则上可以是一个问题.
然而,新颖性丧失的例外制度是为保护创作者在某些条件下的权利而建立的重要制度. 然而,由于只有在符合某些法律要求和程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例外制度,在披露后的申请需要比一般申请更仔细的审查。
因此,如果你正在计划产品推出或销售时间表,获得权利的最安全策略是不仅考虑设计披露的时间安排,而且考虑申请的时间安排。
如果要披露某一产品,或考虑在已披露某一设计后提出申请,请全面审查披露情况和权利关系,并提出适当的权利保障计划。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