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허1645(驳回)
[相关法律]
适用韩国旧《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7项时,指定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应结合商品的质量、形状、用途、生产及销售部门、消费者范围等交易实际,按照一般交易观念判断。
类别 | 商标 | 已存档于: 申请商标 |
标记 | 数字 | ![]() |
指定商品 | 激光直接成像系统 | 二极管,半导体,瓦器,集成电路,晶体管,印刷电路等. |
[标记的可变性]
“申请商标在英语中处于中间。
这是一个由类似形状组成的商标. 由于上面的形状在排列上与另一个字符没有任何距离,而大小也只约一个其他字母的大小,因此,尽管存在上面的数字化字符,这个事件还是自然的发音.
这是一个由类似形状组成的商标. 由于上面的形状在排列上与另一个字符没有任何距离,而大小也只约一个其他字母的大小,因此,尽管存在上面的数字化字符,这个事件还是自然的发音.[指定商品]
① 本案申请商标指定的二极管、半导体、晶圆、集成电路、热敏电阻、晶体管及印刷电路等商品属于半导体器件,其中集成电路及印刷电路是安装于印刷电路板(PCB)的部件。引证商标指定的激光直接成像系统,是PCB制造中对光刻胶直接曝光成像的设备,可省略传统掩模、光绘及部分显影等步骤。二者均与PCB制造所需的材料或设备有关,在用途上具有共同点。 ② 韩国最大的电子制造商SAMSUNG ELECTRONICS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半导体制造设备,如“Die Bonder”,一种印刷电路板检查系统,检查用作半导体材料的印刷电路板的异常情况。 ③ 非营利组织是1994年。 4 ,第4条。 商务部,1999年. 4 ,第4条。 KOMATSU电子金属有限公司 和FAIRCHILD Korea半导体有限公司 签署了销售每个半导体的经销商协议,并在1997年向国内电子公司提供了这些公司生产的半导体。 4 ,第4条。 我们与KAIJO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 在日本销售半导体制造设备。 我们能够提供半导体设备,如半导体液晶组装设备(SEMICONDUCTOR LCD GANSS OperATIONS)和半导体液晶预导式液晶晶晶成像系统。
根据上述宣誓书,无法看出产品的质量和形状与制造商相同,但使用激光直成像系统是商标的指定商品,在使用申请商标的"印刷电路"方面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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