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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原因与应对方法

商标申请须满足注册条件,其中首先需要审查的是商标的显著性。

配图: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原因与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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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须满足注册条件,其中首先需要审查的是商标的显著性。
显著性是指商标使消费者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能力。商品通用名称或仅描述质量、功效等特征的表述,难以指向特定经营者,其注册可能受到限制。
韩国《商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因缺乏显著性等原因不得注册的情形。
韩国《商标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了哪些驳回事由?
本文逐项介绍韩国《商标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至第7项的规定,结合实例说明申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商标注册的驳回事由

显著性通常结合指定商品判断。韩国《商标法》第33条第1款列举了难以发挥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因而不能注册的主要情形。
1)第1项:商品通用名称
指仅表示相关商品通常名称的标志。
例如,将“核桃点心”用于点心、“比萨”用于比萨,或将“牙膏”“Toothpaste”用于牙膏,均属于相应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据此取得商标注册。
2)第2项:惯用商标
指长期使用后,已成为同一行业中特定商品惯用标志的商标。原本可能用于识别某一企业,后来因行业内普遍使用,逐渐失去区分来源的功能。
例如,“Beonggeolichaltteok”曾被认定为安东地区年糕生产销售者长期自由使用、指代特定年糕的惯用名称。如果某一标志在同一行业中被普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已不能识别特定经营者的商品,其注册可能受到限制。 
3)第3项:描述商品特征的标志
仅以通常方式表示商品产地、质量、原料、功效、用途、数量、形状、价格,以及生产、加工、使用方法或时间的标志,不能注册。
这类表述通常使消费者想到商品在哪里生产、品质或原料如何、用于什么目的,而非某一特定企业。
这些表述需要由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共同使用,不宜由某一家企业独占,因此注册受到限制。
例如,将“Yeonggwang”用于黄花鱼干(Gulbi),或将“SILK”用于女式衬衫,分别直接表示产地或原料;“BEST”“No.1”“SUPER”“PREMIUM”等直接表示品质优良的表述,也通常难以获得显著性认可。
4)第4项:仅由广为知晓的地理名称、简称或地图组成的标志
这里主要指相关消费者广为知晓的地理名称。
例如,仅由知名地名构成,或将地名与指定商品名称简单组合的标志,如“新堂洞炒年糕”“汉江皮草”“天摩山牛骨汤”,可能难以发挥来源识别功能,因而受到注册限制。
5)第5项:常见姓氏或名称
指以通常方式表示常见自然人姓氏,或常见企业、团体、公司名称等的标志。
例如,“Kim & Park”“Lee & Jeong”等常见姓氏组合,可能因整体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注册;常见姓氏与相对少见的姓氏结合,如“Kim & Yoon”“Park & Seol”“Choi & Ram”,则可能因整体具有显著性而获准注册。
6)第6项:简单且常见的标志
指构成过于简单,且在交易中通常使用的标志。
例如,一个韩文字母或不超过两个字母组成的标志,可能属于简单且常见的标志,难以注册。“A”“AB”“α”“Ω”等均是文中列举的例子。
仅由两位及以下数字组成的标志,也可能因简单且常见而受到注册限制。整十数与“+”“-”“×”“÷”“=”等符号或其他不具显著性的标志组合时,通常也较难注册。
即使数字超过100,若只是按顺序排列,如“12345”,仍可能适用第6项的驳回事由;数字通过“&”连接或采用重复数字等方式构成时,则可能获得显著性认可。
圆形、三角形、正方形、菱形及十字形等交易中常见的简单图形,可能因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注册。仅将同一图形重复排列,也可能适用第6项。
7)第7项: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即使不直接属于第1项至第6项,若标志属于常用表述,消费者仍难以据此识别特定经营者的商品,也可能不能注册。
例如,“HELLO”“THANK YOU”“GOOD LUCK”“WOW”“I CAN DO”“BELIEVE IT OR NOT”“www”等问候语、感叹语、广告语或日常表述,单独使用时可能难以识别商品来源。

缺乏显著性时可考虑的三种申请思路

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符合相应条件时仍可能获得注册。
1)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韩国《商标法》第33条第2款 
标志最初虽缺乏显著性,但经实际、持续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特定经营者的商品联系起来时,可能被认定为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例如,“K2”原本是知名山峰名称,用于登山鞋和登山用品时,固有显著性可能存在问题。但相关案件结合长期持续使用、全国性广告、大量销售,以及登山鞋和安全鞋市场份额等证据,认定消费者已能据此识别特定企业的商品。
申请人需要提供销售业绩、广告宣传及消费者认知调查等客观证据。仅说明使用时间长并不足够,关键在于证明消费者在实际交易中已将该标志视为特定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标识。
2)与具有显著性的要素组合 
将缺乏显著性的部分与独创文字或图形组合,使商标整体具备来源识别功能。
例如,商品通用名称“Sikhye”单独作为商标时较难获得显著性认可;若与可识别特定来源的标志结合,如“Birak Sikhye”,则可能从整体上发挥区分来源的作用。
与其寻求独占缺乏显著性的用语,不如考虑加入具有显著性的文字或图形,使整体商标形成独特识别。
3)调整指定商品
第33条第1款第3项的描述性判断原则上与指定商品相关。同一表述在某类商品上直接说明质量、原料或功效,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时,则可能不再具有描述性,因而获得显著性认可。
例如,“SWEET”意为“甜”,用于零食、糖果或巧克力时,可能直接描述商品的品质或特征。
同样的“SWEET”若用于没有直接关联的家具或机械,判断可能不同。可结合该表述是否直接描述商品特征,评估指定商品的选择。

实务中判断显著性的主要标准

1)是否与指定商品直接相关?
应结合商标含义及其与指定商品的关系,判断标志是否直接描述商品名称或特征,不能脱离商品单独评价文字。
2)是否属于行业常用表述?
应考察该表述是个别企业使用,还是同业经营者普遍需要使用。若多家企业通常用它描述商品特征或品质,显著性往往较难获得认可。
3)消费者能否据此识别商品来源?
关键是普通消费者将标志理解为商品说明,还是识别特定经营者的品牌,即它能否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 
“FRESH”用于水果时,消费者更可能将其理解为“新鲜”的品质说明,而非品牌;“Chocorium”用于巧克力时,则更可能被识别为特定企业的品牌名称。
4)商标整体是否具有独特性?
组合商标需要关注整体印象,而非仅逐一评价各个要素。 
缺乏显著性的表述若与独创词语、文字或图形结合,使消费者能够将整体识别为一个品牌,仍可能获得显著性认可。
5)是否因实际使用形成消费者认知?
标志最初缺乏显著性,但经长期使用,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并符合相应条件时,可能被认定为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
判断不能仅看使用时间,还需综合使用期间、销售情况、广告投入、市场份额及消费者认知等证据。

常见词语也可能通过适当的表达与组合,形成具有识别力的品牌。 
申请前宜结合文字含义、指定商品及整体构成,由专业人员评估并制定申请策略,提高获得注册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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