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TAVIEW与metaVu：韩国商标案件为何重视读音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544案说明，即使软件品牌的外观不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韩语读音仍可能导致来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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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METAVIEW与metaVu：韩国商标案件为何重视读音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544案说明，即使软件品牌的外观不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韩语读音仍可能导致来源混淆。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9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6分钟 争议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和服务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6月25日在2025Heo10544案中，比较了METAVIEW与包含六角形图形、AUGMENTED REALITY及metaVu文字的在先注册商标。该案表明，即使软件主要通过屏幕展示和交易，也不能仅凭标志形状或颜色不同就结束近似判断。 METAVIEW于2021年6月4日申请、2023年2月1日注册，指定商品和服务涵盖第9、41、42及45类。在先商标于2014年12月31日申请、2016年9月27日注册。无效请求只针对第9类的部分文件、软件、空白光盘等，以及第42类的软件开发、在线社区相关服务，具体为判决附件1中第9类(a)、(c)、(e)、(g)项及第42类(b)项。 韩国知识产权审判院于2025年7月30日在2023Dang3522案中支持无效请求，METAVIEW权利人随后提起撤销审决之诉。不能把这一范围有限的争议理解为第41、45类在内的整项注册均被宣告无效。 争议注册商标METAVIEW 由六角形图形与AUGMENTED REALITY、metaVu文字组成的在先注册商标 图形和metaVu为何构成主要识别部分 组合商标原则上应作整体观察，但某一部分若能独立发挥来源识别作用，就需要着重比较。法院并未机械地赋予每个文字和图形相同权重，而是具体审查其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 蓝色与浅蓝色多边形交错形成六角形，色彩对比带来立体感。metaVu采用同色系的粗体、立体化字形。这两部分均较突出，在整体商标中占有较大比重；AUGMENTED REALITY的比重则明显较小。 因此，法院将图形和metaVu文字认定为主要识别部分。关键不在于标志形式上同时具有图形和文字，而在于各部分在具体构成中的识别作用。 法院承认两商标外观不同 在先商标具有图形，颜色和字体也不同，法院据此认定两商标外观不近似。即使只比较文字，METAVIEW有8个字母，metaVu有6个字母，长度和表现形式均存在区别。 法院还认为，难以直接比较两者的概念含义。因此，本案结论并不是建立在外观或含义相同的基础上，而是在审查这些因素后，进一步判断读音是否仍会造成来源混淆。 以韩国消费者自然采用的发音为准 外文商标的读音，应考虑韩国交易者、消费者无需特别困难便会自然采用的发音，并结合实际韩语标注和使用情况。拼写不同或在国外可能有其他读法，本身并不具有决定性。 METAVIEW容易被拆分为META与VIEW，韩语读音为“me-ta-byu”。metaVu可能被读作“me-ta-byu”或“me-ta-bu”。法院参考搜索结果和翻译显示等材料，认为前一种读法相对更常见。 采用前一种读法时，两商标读音相同；采用后一种时，也仅最后一个音节的元音不同，其余音节或音素一致，整体听觉印象仍高度近似。法院考察了两种合理读法，并未勉强限定为其中一种。 屏幕交易未能消除混淆可能 权利人主张，软件等商品通过电子设备屏幕进行交易和广告宣传的比例上升，外观应具有较大权重，并以屏幕上明显不同的视觉形象作为不近似的依据。 法院则指出，METAVIEW只是未经特别图案化的文字标志。在本案条件下，外观差异不足以超过或抵消读音相同或高度近似带来的影响。屏幕交易并不意味着可以排除读音因素。 争议商品和服务与在先商标的可下载计算机程序、计算机数据库数据更新服务等相同或类似，当事人对此基本没有争议。两标志用于这些商品和服务时，可能使消费者误认其商业来源。 法院据此认定，争议范围内存在韩国旧《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无效事由，驳回权利人要求撤销审决的诉讼请求。被维持的是部分无效审决，并非无效请求遭到驳回。 名称与标志设计应一并审查 为软件或服务选择新品牌时，除了图形和颜色，还应考察消费者重点记忆的部分、自然称呼以及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关系。仅修改视觉设计，不足以完成商标风险评估。 英文品牌进入韩国市场，也应比较韩语发音；字母数量不同的名称仍可能读音相同。但本案并未确立读音永远优先于外观的规则。外观差异是否足以消除读音近似的影响，取决于具体标志构成和交易情形。 看起来不同与是否造成来源混淆是两个问题。结合主要识别部分、韩国市场的发音方式及指定商品和服务进行判断，才是实务审查的起点。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争议仅涉及部分指定商品和服务 图形和metaVu为何构成主要识别部分 法院承认两商标外观不同 以韩国消费者自然采用的发音为准 屏幕交易未能消除混淆可能 名称与标志设计应一并审查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顶面不同，关联外观设计仍可能相似吗？ ↗ 较早文章 撤回专利申请后，撤销审决诉讼能否继续？ ↗ 相关解读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9 顶面不同，关联外观设计仍可能相似吗？ 韩国专利法院2026Heo10106号案件以厨余处理机为例，分析顶面和按钮的差异是否足以改变共同的比例、轮廓与整体视觉印象。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8 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后，权利范围确认诉讼是否仍有诉的利益？ 韩国特许法院2024许15950号案因外观设计注册无效决定生效而驳回起诉，并依韩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8 韩国商标不使用撤销审判：应向破产管理人送达 韩国专利法院2026年7月9日2025Heo10号判决说明：未向实质当事人破产管理人送达请求书、保障答辩机会，构成撤销审决的程序性理由。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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