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观设计无效案件：比较近似之前，先证明公开时间

韩国专利法院的一起案件说明，现有设计的公开证据及书证提交程序为何不能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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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外观设计无效案件：比较近似之前，先证明公开时间 韩国专利法院的一起案件说明，现有设计的公开证据及书证提交程序为何不能被忽略。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7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5分钟 案件经过与裁判结果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8日在2025Heo10596案中，驳回了针对注册外观设计第0664160号相关审决的撤销请求。该设计于2012年6月4日申请、同年10月12日注册；专利审判院此前于2025年9月19日在2025Dang1205程序中驳回了无效请求。 首先要证明在先设计已经公开 原告援引E公司的自助终端设计，主张注册设计与其近似且容易创作。按照本案适用的韩国旧《外观设计保护法》第5条第1、2款，首先必须证明在先设计在申请日前已经公知、公然实施、刊载于出版物，或通过电信方式公开。法院认为缺乏证明这一前提的证据，因此未进一步比较具体设计。 这一结论针对的是所主张公开事实的证明不足，并非全面肯定注册设计的独创性，也不是认定任何在先设计都不存在。文中“自助终端”指原告援引的在先设计。 陈述事实不等于完成举证 原告于2026年4月15日收到通知，却未出席6月10日的首次庭审。起诉状和准备书状被视为已经陈述，但其中附列的甲第1至6号证据并未因此自动被视为提出了书证申请。该案记录中，所主张的公开事实仍未获得证明。 诉讼文书中的事实主张与依法提出相关书证是不同环节。不能据此概括为缺席必然败诉，或者起诉状的附件一概没有证明作用。 将公开时间、渠道和设计内容连成证据链 提出无效请求前，应明确在先设计的具体内容、公众接触该设计的渠道，以及早于申请日的可靠时间依据。产品目录、网页记录和销售资料可以发挥作用，但仍须说明来源及其与涉案设计的对应关系。 法律论证应与证据提交安排同步准备。若未证明在先公开，细致的外观对比也无法弥补这一缺口。IPLEX可协助评估韩国外观设计争议所需的证据和程序。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案件经过与裁判结果 首先要证明在先设计已经公开 陈述事实不等于完成举证 将公开时间、渠道和设计内容连成证据链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GBLA：如何高效读取长推荐历史 ↗ 较早文章 GreenBoxes案：描述性标志与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证明 ↗ 相关解读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9 顶面不同，关联外观设计仍可能相似吗？ 韩国专利法院2026Heo10106号案件以厨余处理机为例，分析顶面和按钮的差异是否足以改变共同的比例、轮廓与整体视觉印象。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9 METAVIEW与metaVu：韩国商标案件为何重视读音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544案说明，即使软件品牌的外观不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韩语读音仍可能导致来源混淆。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8 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后，权利范围确认诉讼是否仍有诉的利益？ 韩国特许法院2024许15950号案因外观设计注册无效决定生效而驳回起诉，并依韩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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