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料供货与外观设计的共同创作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518案区分了参与窗帘面料生产与创造其外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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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面料供货与外观设计的共同创作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518案区分了参与窗帘面料生产与创造其外观的行为。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3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6分钟 窗帘面料的权属争议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7月8日驳回了对2025年6月25日审决（2024Dang1292）的撤销请求。涉案外观设计0884955于2016年5月12日申请、同年12月5日注册，2021年转让给被告。原告主张其单独创作，或至少与原申请人E共同创作了该设计。 注册设计第0884955号图1.1 创作贡献不能由生产参与替代 该面料中间为透明区域，两侧不透明，花纹上下连续。适用的韩国旧《外观设计保护法》将申请权赋予创作者或权利继受人，并要求共同创作者共同申请。主张无效的一方须证明无权申请或遗漏共同创作者。生产和供货本身，并不当然表明其创造了具有视觉美感的外观。 交易资料能证明什么 双方自2014年底起讨论生产，原告于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供应包括PLAIN在内的面料，被告后来以Unislat Plain销售采用注册设计的产品。这些事实证明了供应关系，却不能指明具体外观由谁提出。E未保存相同织物组织图，也不足以证明原告的创作者身份。 组织图为何不足 原告提交了2014年12月18日和2015年2月12日修改形成的组织图。注册设计的透明部由等间距的粗而弯曲的经线，与间距不规则的细直纬线交织。组织图中的排列和组织与其不同，差别并非细微。原告称差异源于编织后变形，但未提出足以支持这一解释的资料。 透明部经纬纱排列，附图1.2 注册设计与原告织物组织图的纱线排列对比 判决结论及边界 试织记录和开发样品照片同样未呈现注册外观；2015年9月1日的博客还以同一商品名展示了不同的透明部。法院认定单独或共同创作的证据不足，驳回撤销审决之诉。判决并非认定生产者永远不能成为创作者，也未判断其他产品是否侵权。 把开发记录与最终外观衔接 共同开发应保存带日期的图样、样品及修改指示，明确谁提出或改变了哪些视觉特征。中间图与成品不同的，应记录原因及生产试验依据。供货合同、实际创作贡献和权利转让应分别梳理，不能仅凭“共同开发”的名称或交易规模推定共同创作。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窗帘面料的权属争议 创作贡献不能由生产参与替代 交易资料能证明什么 组织图为何不足 判决结论及边界 把开发记录与最终外观衔接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散热器专利：结构差异如何对应技术效果 ↗ 较早文章 不使用撤销与健康功能食品 ↗ 相关解读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9 顶面不同，关联外观设计仍可能相似吗？ 韩国专利法院2026Heo10106号案件以厨余处理机为例，分析顶面和按钮的差异是否足以改变共同的比例、轮廓与整体视觉印象。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9 METAVIEW与metaVu：韩国商标案件为何重视读音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544案说明，即使软件品牌的外观不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韩语读音仍可能导致来源混淆。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8 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后，权利范围确认诉讼是否仍有诉的利益？ 韩国特许法院2024许15950号案因外观设计注册无效决定生效而驳回起诉，并依韩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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