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奶包装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边界

从韩国专利法院2025Na10205案分析包装知名度、描述性系列名称及成果擅自使用条款的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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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牛奶包装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边界 从韩国专利法院2025Na10205案分析包装知名度、描述性系列名称及成果擅自使用条款的适用边界。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1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6分钟 1. 上诉审实际审理了什么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在2025Na10205案中驳回原告上诉。原告围绕韩语“早晨＋商品名称”的系列标识及牛奶包装，要求禁止被告使用相当于“早晨牛奶”的名称和绿白包装，并请求销毁商品及赔偿损失。 原告在上诉审撤回了涉及标识的商标侵权请求，以及基于混淆、淡化的相关请求。剩余争点是系列标识是否构成被擅自使用的成果，以及包装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并未宣告商标注册无效。 2. 个别商标的显著性不当然覆盖整个系列 对于果汁、豆奶等食品饮料，“早晨＋商品名称”容易直接表达早晨饮用这一商品特点。个别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可能来自附加要素或使用取得的识别力，不能直接扩展为对抽象系列命名方式的独占。 市场上其他经营者也使用类似表达。除果汁外，证据不足以表明系列其他产品长期大量销售，豆奶销售额还呈下降趋势。法院认为，尚不能认定共同命名方式本身是通过相当投资或努力形成的成果。 3. 先明确被主张保护的包装特征 包装经持续使用、宣传，形成足以让相关公众联想到特定来源的突出特征时，可以成为商品标识。原告主张绿色顶部、白色盒体上部、绿色下部的组合，并备位主张再加上红色圆形标志。 需要先证明的是这一特征组合已成为广为认知的来源标识。两款包装看起来相似，并不能替代对该前提的举证。 原告四款包装与被告三款包装对比 4. 品牌历史不能替代特定包装的使用历史 原告各包装在绿色的色调、面积、形状、白色比例，以及红色标志的有无、位置和大小上并不一致。其主要主张的现行包装从2021年开始使用，距被告2022年推出商品仅约一年，且新增奶冠图案、改变红色标志呈现方式并去除太阳图案。 因此，品牌长期经营并不证明本案具体外观被长期一致使用。绿白配色和红色圆形标志在牛奶市场亦较常见。法院未认定所主张特征属于韩国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广为认知的商品标识。 原告主要牛奶包装在2009至2022年间的变化 其他牛奶产品采用绿白配色及红色圆形标志的示例 5. 一般条款并非自动补足独占保护 关于包装淡化的请求同样未获支持。成果擅自使用的一般条款要求结合交易实际，判断具体成果及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值得保护。 处于公共领域、可以自由利用的常见要素，不会因为混淆或淡化请求不能成立，就自动转化为排他性成果。法院亦未支持原告据此保护相关包装特征的主张。 6. 对证据准备的启示 应区分具体标志、某一时期的包装版本和系列产品共有的表达方式，再确定保护对象。照片、使用时间、广告和销售资料应与所主张的具体组合对应，同时考察其他经营者的使用情况。 这些是证据整理思路，并非固定清单，更不意味着可以复制他人的商标。本案适用韩国法律，对特定请求作出判断；外观近似、市场知名度与受保护成果仍须分别论证。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内容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1. 上诉审实际审理了什么 2. 个别商标的显著性不当然覆盖整个系列 3. 先明确被主张保护的包装特征 4. 品牌历史不能替代特定包装的使用历史 5. 一般条款并非自动补足独占保护 6. 对证据准备的启示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遮阳棚外观设计：从整体视觉印象判断近似 ↗ 较早文章 重复消息处理与专利创造性 ↗ 相关解读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9 顶面不同，关联外观设计仍可能相似吗？ 韩国专利法院2026Heo10106号案件以厨余处理机为例，分析顶面和按钮的差异是否足以改变共同的比例、轮廓与整体视觉印象。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9 METAVIEW与metaVu：韩国商标案件为何重视读音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544案说明，即使软件品牌的外观不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韩语读音仍可能导致来源混淆。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8 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后，权利范围确认诉讼是否仍有诉的利益？ 韩国特许法院2024许15950号案因外观设计注册无效决定生效而驳回起诉，并依韩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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