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后注册的品种名称，能否使在先商标无效？

围绕人参商标“天壹蔘”，韩国专利法院审查注册时间顺序、包装使用及显著性丧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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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后注册的品种名称，能否使在先商标无效？ 围绕人参商标“天壹蔘”，韩国专利法院审查注册时间顺序、包装使用及显著性丧失的证据。 商标 2026.10.16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6分钟 在先商标及被撤销的无效审决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6年9月1日在2025Heo10592案中撤销了“天壹蔘”的无效审决。第0547090号商标于2001年10月11日申请、2003年3月3日获准注册、同年5月6日完成注册，指定商品包括人参、红参、两者的加工品及太极参。专利审判院曾于2025年9月3日在2024Dang693案中认定其注册后丧失显著性。法院则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注册时或注册后存在所主张的无效事由。 注册商标“天壹蔘”图样 品质联想不等于直接描述品质 “蔘”表示人参，争议集中于“天壹”，其韩语读音为Cheonil。法院将其视为没有固定词典含义的臆造表达。即使令人联想到珍稀或居于首位，也不能直接推定普通消费者会将其理解为品质等级。行业人士熟悉的Cheonsam等级名称，并不足以证明公众对Cheonil具有同样认识；缺乏客观依据的行业协会意见亦不充分。 包装上的位置和用途更为关键 若干产品在包装正面中央以大字标明高丽人参或太极参等商品名，而“天壹”以较小字体位于其上方或包装顶部。另有商品虽将Cheonil写入名称，却另行注明原料是韩国产太极参或红参。这些使用方式不足以证明“天壹”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惯用标志。判断不能停留在其他经营者也曾使用，而应考察其在包装中实际承担的识别作用。 显示商品名与“天壹”位置的人参产品包装 品种名称的申请与注册均在后 人参品种名称Cheonil于2008年11月18日申请，品种保护权于2012年3月15日注册。对方援引韩国大法院2004年9月24日作出的2003Hu1314判决，但该案是品种名注册在先、商标申请在后，本案顺序相反。法院并未认为后来的品种注册会自动使早已注册的商标通用化，而是要求结合实际使用及时间关系判断。原《种子产业法》也限制与在先商标申请或注册相同、近似且可能造成误认混淆的品种名称。 有限使用实例不足以证明显著性丧失 证据列出94个含Cheonil的商品名称，但人参及红参商品总量达数千项，不能据此认定该词已被普遍当作通用名称。同词与其他文字或图形组合后获准注册，也不证明该词本身失去显著性。中国市场上的个别标示例，不能直接代表韩国消费者的认识。权利人在包装和广告的醒目位置将其作为品牌使用，反而支持其继续发挥来源识别功能。 权利人红参产品包装上的“天壹蔘”品牌 权利人太极参包装上的“天壹蔘”品牌 时间线应与市场证据一并准备 提出品种名称相关的无效主张，应分别列明商标申请、商标注册、品种名申请及品种权注册日期，再结合真实市场使用和消费者认知展开证明。权利人则宜保存带日期的包装、广告与销售材料。本判决否定的是本案证据所支持的无效理由，并未判断某一第三人的具体使用是否侵权，也不意味着在先注册商标永远不会发生后续显著性丧失。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在先商标及被撤销的无效审决 品质联想不等于直接描述品质 包装上的位置和用途更为关键 品种名称的申请与注册均在后 有限使用实例不足以证明显著性丧失 时间线应与市场证据一并准备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便携式燃气炉外观设计：共同结构与孔洞差异 ↗ 较早文章 合金专利创造性：数值差异为何未必足够 ↗ 相关解读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9 顶面不同，关联外观设计仍可能相似吗？ 韩国专利法院2026Heo10106号案件以厨余处理机为例，分析顶面和按钮的差异是否足以改变共同的比例、轮廓与整体视觉印象。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9 METAVIEW与metaVu：韩国商标案件为何重视读音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544案说明，即使软件品牌的外观不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韩语读音仍可能导致来源混淆。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与商标 2026.10.28 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后，权利范围确认诉讼是否仍有诉的利益？ 韩国特许法院2024许15950号案因外观设计注册无效决定生效而驳回起诉，并依韩国《民事诉讼法》第99条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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