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权人破产，并不当然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韩国大法院2024Hu11460案以破产管理人的使用可能性为基准，审查不使用撤销中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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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商标权人破产，并不当然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韩国大法院2024Hu11460案以破产管理人的使用可能性为基准，审查不使用撤销中的正当理由。 商标 2026.10.14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6分钟 买受人与担保权人的不同立场 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3月12日在2024Hu11460案中驳回上诉。争议商标于2005年11月15日注册，指定商品为第29类的豆、甘薯等。权利人在重整期间，于2009年9月14日经法院许可借入4亿韩元，并于11月23日就包括该商标在内的8项商标权、服务商标权设定最高额质权。本次撤销审判仅涉及其中一项注册。 经历重整终止及两次重整申请被驳回后，权利人自行申请破产，2016年4月25日被宣告破产。管理人于2017年7月左右经法院许可出售商标，但买受人未完成转让登记，因此破产公司仍是商标权人。买受人于2022年8月10日对管理人提出不使用撤销请求，提供借款的担保权人则参加维持注册的一方。 请求前的三年与证明责任 专利审判院于2024年1月24日支持撤销，专利法院在同年10月31日的2024Heo26判决中维持该结论。韩国《商标法》第119条第1款第3项规定，商标权人、专用使用权人或普通使用权人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未在韩国境内就指定商品使用注册商标时，可成为撤销事由，期间从审判请求日向前计算。 依第119条第3款，被请求人须证明在该期间内，至少对请求所涉一项指定商品进行了正当的国内使用，或证明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仅有有效注册并不足够。正当理由要求客观、外部且不可避免的因素持续阻碍使用，超出能够使用商标者的控制，例如法定销售禁令、国家进口限制。一般经营不振或担忧法律纠纷，通常不能成立。 应以管理人为基准考察使用可能性 属于破产财产的商标权由管理人管理、处分。本案相关三年已处于破产程序中，因此应从管理人的角度审查不使用理由。重整失败后自行破产的经过，本身不能证明持续存在不可控制的外部障碍。 韩国《债务人重整及破产法》第486条允许管理人在法院许可下继续经营。若在必要范围内继续营业，本案存在将商标用于指定商品的可能性。但未发现管理人为此申请经营许可的情况，也没有证明其他不可避免的因素使管理人无法使用商标。 上诉被驳回，结论针对本项注册 大法院维持不使用缺乏正当理由的判断，驳回担保权人的上诉。未登记的买卖未改变注册权利人，也未排除管理人的管理权限。本判决并非自动撤销破产公司的所有商标，而是根据该注册及本案证据适用法定条件。 收购和担保尽调应关注实际使用 买受人及贷款人应核实由谁、在哪些商品上、何时使用商标。有日期的商品照片、交易记录、广告材料等可提供帮助，但必须对应争议注册商标及相关商品。除买卖合同外，还应核对转让登记进度和现有管理权限。担保权的数量本身不能证明其价值持续存在。 以破产解释不使用时，应明确具体障碍、持续时间及管理人可采取的措施。申请继续营业许可不等于实际使用商标；许可、实际使用以及无法使用的不可避免原因应分别审查。使用中断既可能影响注册存续，也可能影响担保价值。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买受人与担保权人的不同立场 请求前的三年与证明责任 应以管理人为基准考察使用可能性 上诉被驳回，结论针对本项注册 收购和担保尽调应关注实际使用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瓷砖设计看起来不同，为什么仍被拒绝注册？ ↗ 较早文章 概括委托书与韩国专利申请手续补正 ↗ 相关解读 商标 2026.10.15 商标不使用撤销：招牌增加地名后的同一性 韩国专利法院2024Heo13916案涉及“高博士冷面”前加“平泽”的实际使用及整体撤销请求的处理。 ↗ 阅读全文 商标 2026.10.15 Coupang商标投诉后恢复销售：商品名称、用途与页面证据 一款桌面摆件在IPLEX接受委托后两天恢复销售。本案依据韩国商标法，将名称比较、实际用途与销售页面证据结合起来说明。 ↗ 阅读全文 商标 2026.10.13 “广川海苔”地理标志：地域声誉如何获得保护 韩国大法院2023Hu10736案说明，地域声誉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主体资格需要分别审查。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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