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概括委托书与韩国专利申请手续补正

韩国大法院2021Du63099案区分代理权的书面证明、提交形式与补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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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概括委托书与韩国专利申请手续补正 韩国大法院2021Du63099案区分代理权的书面证明、提交形式与补正期限。 专利 2026.10.14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6分钟 争议是代理权证明而非技术修改 韩国大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在2021Du63099案中撤销原判，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本案涉及代理权证明文件的补正，并非修改发明的技术内容。代理人于2018年7月18日代表大学方面提交专利申请，未附委托书。专利厅于8月1日发出补正通知，期限为10月1日。 通过另一程序提交的委托书 代理人在期限内申请概括委托登记，并提交了涵盖韩国专利申请全部程序等事项的委托书。文件记载的签署日期为2018年7月17日，登记编号于8月7日获配。签署、提交与编号取得各有不同意义。然而，专利厅于2019年2月27日以未补正为由通知申请文件无效。首尔高等法院在2021年12月10日的2021Nu44090判决中认为，申请程序内未提交载有概括委托登记编号的文件或另行补正文件，因而存在处分事由。 授权与证明授权应当区分 大法院指出，授予代理权无需特定形式，但韩国《专利法》第7条要求代理权以书面证明。对第46条补正命令提交的证明文件不应苛求形式，规定补正书样式是为了行政便利。只要收到能够证明补正内容的书面文件，就应不拘标题将其作为对补正命令的意见书，并尽可能按照有利于提交人的方式处理。 为何本案认定已完成补正 概括委托可以覆盖已经提出的申请，并不限于未来案件。本案委托书在期限内实际提交给专利厅，授权范围包含争议申请。经由概括委托登记程序提交，不能否定其证明效力。登记编号的记载使代理人可以免于重复提交委托书，属于程序便利规定；未记载编号不意味着已经提交的书面证明不存在。原审对代理权证明规则的误解导致撤销并发回重审。 实务建议与适用边界 本案审查的是申请文件无效处分，既不是已授权专利的无效，也不是直接认可该发明可以获得专利。不能据此省略规定的表格。应核对委托人、代理人及授权范围，保存接收凭证和提交副本，并关联申请号、补正通知及概括委托登记编号。文件日期早于期限，不等于按时提交；未提交委托书或逾期的情形不能当然适用相同结论。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专利与实用新型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争议是代理权证明而非技术修改 通过另一程序提交的委托书 授权与证明授权应当区分 为何本案认定已完成补正 实务建议与适用边界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商标权人破产，并不当然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 较早文章 LaCT：以大分块更新人工智能的临时记忆 ↗ 相关解读 专利 2026.10.16 合金专利创造性：数值差异为何未必足够 韩国大法院2023Hu10637案说明，焊丝的组分、用途及技术效果应结合说明书与现有技术整体评价。 ↗ 阅读全文 专利 2026.10.15 以无权申请为由主张专利无效，谁负举证责任？ 韩国大法院2019Hu11268案区分技术相似性与未经授权取得他人发明的证明问题。 ↗ 阅读全文 专利 2026.10.13 韩国专利间接侵权与境外生产：疫苗在哪里完成是关键 韩国大法院2025Da202970案区分疫苗原液出口与境内研究试验用生产，分别审查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及例外。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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