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确认：先核实对方实际实施的产品

韩国大法院区分了确认对象与实物的一致性，以及确认对象与注册设计的近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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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外观设计权利范围确认：先核实对方实际实施的产品 韩国大法院区分了确认对象与实物的一致性，以及确认对象与注册设计的近似性。 外观设计 2026.10.09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4分钟 先区分三个比较对象 韩国大法院2026年1月15日2022Hu10418判决，涉及积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的程序条件。在韩国这一程序中，设计权人请求特许审判院确认其所指定的设计落入注册权利范围。注册设计、申请文件中指定的确认对象设计，以及对方实际实施的设计，需要分别核实。 韩国专利法院在2022年6月10日2021Heo5365判决中认定，不能证明确认对象是对方在审决时实际实施的设计，因此权利人缺乏取得该项确认的法律利益。 一致性是事实问题，近似性是另一问题 审决的效力仅及于请求人指定的确认对象。如果该对象与对方实际设计在事实上并不一致，即使取得落入保护范围的审决，也不能作用于实际产品，无法解决现实争议。此时应因不具备程序条件而驳回审判请求，不进入实体判断。 这里审查的是对方是否实际实施了被指定的设计，而不是该设计与注册设计是否近似。两份图样看起来相似，不能替代对实际实施事实的证明。 大法院维持了何种结论 大法院认为原审调查和证据评价并无影响结论的错误，驳回了权利人提出的上诉。其他上诉理由针对的是假设存在确认利益时的附加判断；既然程序条件不具备，这些理由不会改变结果，无须继续审查。 不能把本案解读为已经决定实际产品的全部侵权争议。例如，争议针对产品A，却在申请中提交另一版本B的图样，即使B与注册设计近似，也不等于对方实际实施B。这只是解释程序的假设，并非本案实际产品或事实。 把实物、图样与时间对应起来 准备对比表之前，应取得相关实物并核对其与确认对象图样、说明书是否对应。照片角度、型号、购买日期及交易凭证应共同指向同一产品。 产品经过改型或有多个版本时，要明确争议所涉版本和时点，避免混用不同版本的照片与图样。被请求人也应以具体材料指出指定对象与实际产品的差异。准确识别对象，才能让后续保护范围判断对现实争议产生意义。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先区分三个比较对象 一致性是事实问题，近似性是另一问题 大法院维持了何种结论 把实物、图样与时间对应起来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职务发明报酬：技术费不能全部视为专利收益 ↗ 较早文章 英文字母商标如何读音：韩国BAF与VAP商标无效案 ↗ 相关解读 外观设计 2026.10.15 连衣裙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与容易创作的界限 韩国专利法院2024Heo13978案分别审查近似性与结合在先设计是否容易创作，维持涉案连衣裙注册。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 2026.10.14 瓷砖设计看起来不同，为什么仍被拒绝注册？ 韩国专利法院2024Heo71案说明，整体美感不同与容易创作是两个独立的判断问题。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 2026.10.13 外观设计图样、使用状态与保护范围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374案说明，可调节的产品不当然覆盖图样未表达的所有形态。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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