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同开发的外观设计：为何不能当然单独申请

韩国最高法院2024Hu11606判决以图纸、样机测试和具体修改要求为依据，说明共同创作与申请权归属的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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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共同开发的外观设计：为何不能当然单独申请 韩国最高法院2024Hu11606判决以图纸、样机测试和具体修改要求为依据，说明共同创作与申请权归属的判断方法。 外观设计 2026.10.04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6分钟 争议源于贴膜装置的加压滚轮 韩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9月10日驳回2024Hu11606案的上诉，维持韩国专利法院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23Heo12268判决。涉案设计用于手机保护膜贴附装置的加压滚轮。委托开发的电子企业员工参与了开发，但制造企业随后单独提出设计申请。 电子企业员工于2018年3月9日提供夹具及滚轮图纸，企业自4月6日起进一步参与改进。法院需要查明的不是谁负责下单或加工，而是谁对具体外观的形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一般协助不等于共同创作 提出抽象构想、管理监督、提供资金或者委托开发，本身不足以构成共同创作。具有实质意义的贡献，可以表现为提出或补充具体形态、制作图纸或模型，以及促成外观修改的具体建议。 还应结合参与者之间的协作关系评价。本案认定电子企业员工与制造企业员工共同创作，并非仅因双方存在开发合同，而是因为各自对设计形态作出了实际贡献。 三项形态特征及其形成证据 法院重点分析了圆柱形平面滚轮与其下方哑铃状滚轮本体的组合、直径分两级变化的部分，以及本体侧面的凹陷。图纸、样机检验和反复提出的具体修改要求，体现了电子企业员工对这些外观特征的参与。 这些行为超出了“做得更好”之类的一般要求。图纸版本和修改过程将个人建议与最终外观联系起来。因此，开发记录既是项目管理材料，也是证明创作过程和贡献主体的重要证据。 申请前必须厘清共同权利 本案适用2023年6月20日修法前的韩国《设计保护法》，涉及第3条、第39条关于申请权及共同申请的规定，以及第121条第1款第2项的无效事由。制造企业未取得另一方的申请权份额，也未获得所需同意，即单独申请。最高法院维持了存在无效理由的判断。 创作者身份与申请权归属应当区分。支付开发费用或完成制造，均不当然解决权利承继问题。申请前宜确认创作者、职务关系中的权利承继、转让文件及是否需要共同申请，并保存带日期的图纸、往来邮件、样机和修改理由。外包开发并不必然构成共同创作，但真实存在的共有权利不能被忽略。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争议源于贴膜装置的加压滚轮 一般协助不等于共同创作 三项形态特征及其形成证据 申请前必须厘清共同权利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演唱会应援灯专利：相同灯光效果为何不等于具备“预设组” ↗ 较早文章 “Uruaek”与“Urusa”：韩国商标争议中的混淆与显著性淡化 ↗ 相关解读 外观设计 2026.10.15 连衣裙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与容易创作的界限 韩国专利法院2024Heo13978案分别审查近似性与结合在先设计是否容易创作，维持涉案连衣裙注册。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 2026.10.14 瓷砖设计看起来不同，为什么仍被拒绝注册？ 韩国专利法院2024Heo71案说明，整体美感不同与容易创作是两个独立的判断问题。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 2026.10.13 外观设计图样、使用状态与保护范围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374案说明，可调节的产品不当然覆盖图样未表达的所有形态。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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