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品牌包改造案：私人使用与商标侵权的界限

结合韩国大法院2024Da311181号判决，分析为物主私人使用进行改造与将新产品投入市场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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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韩国品牌包改造案：私人使用与商标侵权的界限 结合韩国大法院2024Da311181号判决，分析为物主私人使用进行改造与将新产品投入市场之间的区别。 商标 2026.10.03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6分钟 案件背景与原审结论 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2月26日就2024Da311181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在约2017年至2021年间，将客户交付的品牌包拆解，利用原有面料、金属配件等制作尺寸、形状或功能不同的包和钱包，再交还客户。客户可选择店内样品或网站图片中的款式，也可提出自己的设计，经营者则说明可行方案并完成裁剪、制作。 商标权人主要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同时提出备位请求，主张有关行为损害其知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韩国专利法院在2024年10月28日的2023Na11283号判决中认为，改造后的物品具有独立交易价值，因而认定商标侵权并支持禁令及部分赔偿请求。理解本案时，应将该二审结论与其后的大法院判决区分开来。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大法院强调，商标使用与将带有商标的商品投入交易市场密切相关。物主仅为个人使用改造自己的物品，且成品不进入市场流通时，改造过程中保留商标等行为原则上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能仅因外观发生重大变化，就跳过这一判断。 委托专业经营者有偿加工，原则上也适用同一逻辑。否则，缺乏加工技能的物主将难以实际行使改造自己物品的自由。在通常的私人改造中，所有权始终属于客户，支付的是加工服务费而非新商品价款，成品也回到客户的私人使用范围。 权利用尽并非唯一判断路径 经商标权人合法在韩国境内转让的特定商品，原则上发生商标权用尽。但如果实质上制造了新的商品，原商品的同一性已经丧失，则未必适用该原则。即便如此，仍须独立判断是否存在面向市场流通的商标使用。大法院亦考虑了个性表达、延长产品寿命和资源循环利用的价值。 例外在于，订单虽名义上用于个人使用，实际却由经营者支配制作过程，并将成品作为自己的产品生产、销售。应综合考察订单形成过程、最终决定用途、款式及数量的人、款项性质、材料来源及比例、加工前后的所有权关系。证明这些特殊情形的责任由商标权人承担。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客户将进行侵权性市场销售而参与加工的，也可能承担共同责任。 部分撤销发回，并非全面认可改造业务 大法院认为，本案经营者依物主私人使用的要求改造并返还物品，原则上难以认定商标使用。原审未进一步审查特殊情形或参与侵权的问题，故主位请求中被告败诉部分及与之对应的备位请求部分被撤销，发回专利法院审理。这不意味着所有改造业务均合法，也不意味着不正当竞争请求已被最终全部否定。 实务审查应围绕交易实质保留证据：谁拥有原物，谁决定制作形式和数量，材料由谁提供，成品交给谁使用，以及款项属于加工费还是销售价款。将自己的包改为自用钱包，与经营者购入旧包后批量制作钱包销售，具有不同的分析起点。仅写明“个人使用”并不足够；沟通记录、加工前后照片、材料及成品交接记录和费用明细，均有助于说明实际交易结构。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案件事实及法院判断在正文中说明。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案件背景与原审结论 首先判断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权利用尽并非唯一判断路径 部分撤销发回，并非全面认可改造业务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韩国外观设计被宣告无效后，已生效的调解决定能否重新审查？ ↗ 较早文章 专利驳回诉讼中的新证据：补充既有理由，还是另提驳回理由？ ↗ 相关解读 商标 2026.10.15 商标不使用撤销：招牌增加地名后的同一性 韩国专利法院2024Heo13916案涉及“高博士冷面”前加“平泽”的实际使用及整体撤销请求的处理。 ↗ 阅读全文 商标 2026.10.15 Coupang商标投诉后恢复销售：商品名称、用途与页面证据 一款桌面摆件在IPLEX接受委托后两天恢复销售。本案依据韩国商标法，将名称比较、实际用途与销售页面证据结合起来说明。 ↗ 阅读全文 商标 2026.10.14 商标权人破产，并不当然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韩国大法院2024Hu11460案以破产管理人的使用可能性为基准，审查不使用撤销中的正当理由。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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