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合已有设计是否足以否定创作难度？韩国大法院2025Hu10234案

韩国大法院维持涉案设计注册，重点考察具体组合方式及整体美感，而非仅逐项查找相同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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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组合已有设计是否足以否定创作难度？韩国大法院2025Hu10234案 韩国大法院维持涉案设计注册，重点考察具体组合方式及整体美感，而非仅逐项查找相同元素。 外观设计 2026.10.02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6分钟 裁判结果与争点 韩国大法院于2026年1月8日驳回2025Hu10234案的上诉，维持特许法院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2025Heo10299判决。此前，无效审判请求亦未获支持。核心问题是：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能否将对比设计17与对比设计1或3结合，容易地创作出注册设计。 韩国法的判断标准 韩国《设计保护法》第33条第2款排除普通设计人员依据公知设计、广为人知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即可容易创作的设计。大法院列举的低创作水平情形包括基本照搬或转用、采用惯常手法进行组合，以及整体上未形成不同美感价值的商业性或功能性变形。 罗列元素不等于证明组合容易 在已有设计中找到某一特征，只是分析起点。还必须说明这些设计如何变形、如何组合，以及组合后的整体外观为何能够达到注册设计的效果。1、3、17是本案对比设计的编号，并非注册号。 本案组合论证为何未获采纳 注册设计虽与对比设计17存在共通点，但差异使其整体呈现不同的美感价值，不能视为基本照搬或单纯商业性、功能性修改。对比设计1、3、17各自具有独特外观，不能当然认定将其组合就能容易获得注册设计的整体美感。大法院未发现原审在法律适用或审理判断上存在影响裁判的错误。 仅用于说明的假设例子 例如，假设将一种杯子的圆形把手与另一种杯子的波浪形杯身组合，比例、把手位置及连接部分的处理都可能改变整体外观。这只是解释判断方法的例子，公开判决并未披露涉案产品名称。本判决也不意味着任何细小差异都足以使设计获得注册。 无效请求与答辩的实务重点 无效请求人应明确基础设计、引入的特征、比例与布局，并举证说明拟采用的组合手法属于惯常方式。权利人则应具体解释各项差异如何影响整体美感。开发图纸可以帮助说明，但投入的时间或成本本身不是法律判断标准。本案最终驳回上诉，基于容易创作提出的无效主张未获支持。 图中保留原始标注与形态，相关含义在正文中说明。 阅读相关判例解析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裁判结果与争点 韩国法的判断标准 罗列元素不等于证明组合容易 本案组合论证为何未获采纳 仅用于说明的假设例子 无效请求与答辩的实务重点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专利驳回诉讼中的新证据：补充既有理由，还是另提驳回理由？ ↗ 较早文章 DoctorsNow案：监管放宽后，商标不使用还能获得正当理由抗辩吗？ ↗ 相关解读 外观设计 2026.10.15 连衣裙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与容易创作的界限 韩国专利法院2024Heo13978案分别审查近似性与结合在先设计是否容易创作，维持涉案连衣裙注册。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 2026.10.14 瓷砖设计看起来不同，为什么仍被拒绝注册？ 韩国专利法院2024Heo71案说明，整体美感不同与容易创作是两个独立的判断问题。 ↗ 阅读全文 外观设计 2026.10.13 外观设计图样、使用状态与保护范围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374案说明，可调节的产品不当然覆盖图样未表达的所有形态。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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