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心商标纠纷，能否成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韩国大法院2024후10504号判决区分上市意愿、准备行为和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客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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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与洞见 新闻与洞见 担心商标纠纷，能否成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韩国大法院2024후10504号判决区分上市意愿、准备行为和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客观障碍。 商标 2026.09.30 已出版 IPLEX 阅读约7分钟 未实际使用的化妆品商标 韩国大法院2026年3月12日判决针对2019年8月26日注册的化妆品商标。权利人自2014年使用在先标识销售饰品，并于2019年10月8日请求宣告对方化妆品商标无效；相关无效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生效。在此之前，对方已于2022年8月29日就该权利人的16项化妆品商品提出不使用撤销请求。包装设计委托、经营登记、OEM与流通协商以及培训，均作为上市准备被提出。 实际使用与正当理由分别审查 判决所适用的韩国法框架下，请求前连续三年以上未在韩国使用注册商标，可能导致撤销。被请求人须证明在相关期间内，对至少一项被请求撤销的指定商品存在正当使用，或证明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申请时有使用意愿，与注册后不使用是否可以免责，是不同问题。 为何纠纷顾虑通常不足 原审考虑了侵权及刑事责任风险、对方注册是否无效的不确定性和上市准备。大法院则要求存在持续的、使用者无法控制的客观外部障碍，例如不可抗力、法律限制、销售禁令或进口限制。经营不善和诉讼顾虑原则上属于内部商业判断。法院承认双方标识在读音上近似，因此并非因不存在冲突而否定权利人的顾虑。 无效程序不等于禁止使用 请求宣告对方商标无效，不构成自身商标的使用，也不当然证明已受到具体侵权认定或负有停止使用的法律义务。争议可通过法院判断，并视情况提出无效或权利滥用抗辩。本案未证明不可抗力或法律限制使化妆品正常交易无法进行，准备包装、登记业务等行为本身也不足以形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发回重审与权利维护 大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并未认定使用该商标一定不会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应同时管理商标纠纷与不使用撤销风险，区分上市准备和实际交易中的使用，保存证据。确有外部障碍时，应记录其性质与持续期间。判决不是要求无视侵权风险强行上市，而是说明意愿、准备和担忧不能自动维持闲置注册。 查看韩文原文 本文基于发表时的情况撰写。如需就具体事项咨询，请联系IPLEX。 咨询相关业务 ↗ 全部文章 相关业务：外观设计与商标 ↗ 相关业务：知识产权争议与审判程序 ↗ 本页目录 未实际使用的化妆品商标 实际使用与正当理由分别审查 为何纠纷顾虑通常不足 无效程序不等于禁止使用 发回重审与权利维护 咨询IPLEX 与我们讨论您的需求 保护、维权与管理。 我们将与您共同分析技术与业务需求。 ↗ 联系我们 较新文章 食品容器外观设计：已知部分在近似判断中占多大分量？ ↗ 较早文章 相同清洗功能不当然构成专利等同 ↗ 相关解读 商标 2026.10.01 糖果使用TikTok标志：韩国商标审查中的淡化风险 韩国专利法院2025Heo10379案说明，商品领域不同及申请后的商业成功，未必足以排除对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 ↗ 阅读全文 商标 2026.09.29 应用名称识别的是软件商品，还是通过应用提供的服务？ 010PAY案即韩国专利法院2025허10405号判决，从交易目的与收入结构分析商标的实际使用对象。 ↗ 阅读全文 商标 2026.09.28 兼容耗材上的型号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韩国专利法院2025허10434号判决结合包装与交易实际，分析“250 SERIES”的识别作用。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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